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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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三年,減王公以下永業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減王公以 下永業田:郡王、職事官從一品,田五十頃;國公、職事 官正二品,田四十頃;郡公、職事官從二品,田三十頃; 縣公、職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頃;職事官從四品,田十 一頃。」

建中四年,判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判 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 收十分之一,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田。」公桑自王 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穀絲以給國用。詔從其說。 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

貞元 年留守東都杜亞奏墾苑中為營田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杜亞傳》:「亞貞元中留守 東都,奏墾苑中為營田,可減度支歲稟,詔許之。先是, 苑地可耕者,皆留司中人及屯士占假。」

憲宗元和三年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令河南府收管營種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六 月,以東都防禦使舊苑內營田六百五十頃,至六年, 令河南府收管營種,歲終具所得聞奏,其營田兵罷 之。」

元和四年。監察御史裡行元稹。請於同州行均田法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二月, 監察御史裡行元稹牒同州奏《均田狀》:「當州自於七 縣田地數內,均配兩稅元額頃畝。并請分給諸色職 田。州使官田與百姓。其草粟腳錢等,便請於萬戶上 均。卒又均攤左神策郃陽鎮軍田粟,及時放百姓稅 麻,并除去斛斗錢草零數等利宜,分析如後。當州兩 稅地,右件地并是貞元四年簡責,至今已是二十六 年,其間人戶逃移,田地荒廢。又近河諸縣,每年河路 侵沙,苑側近日有礫填掩。百姓稅額已定,皆是虛頭 徵卒。其間亦有豪富兼併,廣占阡陌,十分田地纔稅 二三,致使窮獨逋亡,賦稅不辦,州縣轉破」,實在於斯。 臣自到州,便欲差官簡量,又慮疲人煩擾,昨因農務 稍暇,臣遂設法,各令百姓自通手狀,又令里正書手 等傍為穩審,並不遣官吏擅到村鄉,百姓等皆知。臣 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無欺隱,臣便據所通,悉與 除去逃戶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餘見定頃畝,然 取兩稅額地數,通計七「縣沃瘠,一例作分數抽稅。自 此貧富強弱,一切均平,徵斂賦租,庶無逋欠。三二年 外,此州實冀稍較完全。」當州京官及州縣官職田、公 廨田,并州使官田驛等。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 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斛,草三束,腳錢一 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頃百姓變米,雇腳 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加徵。既緣差稅至重,州縣 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或有隔越村鄉,被配一畝二 畝者;或有身居市井,亦令虛頭出稅者。其公廨田、官 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田, 疲人患苦,無甚於斯。伏准長慶元年七月赦文,「京兆 府職田,令於萬戶上均配」,正與臣當州事宜相類。臣 今因重配元額稅地,便請盡將此色田地,一切給與 百姓,任為永業,一依正稅粟、草及地頭榷酒錢數納 稅。其餘所欠職田斛㪷、錢、草等,只於夏稅地上每畝 各加一合,秋稅地上每畝各加六合、草一分。其腳錢 只收地頭榷酒錢上分釐充「數便足,百姓元不加配。 其上司職田合變米送城者,比緣百姓出車牛及零 碎舂碾,動踰春夏,送納,不得到城。臣今便於當州近 城縣納粟,官為變碾,取本色腳錢。州司和雇,情願車 牛搬載,差綱送納。計萬戶所加至少使四倍之稅永 除上司職祿,及時公私受其利。」當州供左神策郃陽 鎮軍田粟二「千石。」右,自置軍鎮以來,准敕令取百姓 高荒田地一百頃,給充軍田。其時緣田地零碎,軍司 佃田不得,遂令縣司每畝出粟二㪷,其粟並是一縣 百姓秋稅上加配,偏當重斂,事實不均。臣今已於七 縣應稅地,止量事配率,自此亦冀均平。當州朝邑等 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稅。又准元和十三年「敕, 緣夏陽、韓城兩城殘破,量減逃戶率稅,每年攤配朝 邑、澄城、郃陽三縣代納錢六百七貫九百二十一文, 斛㪷三千一百五十二石一㪷三升三合,草九千九 束零,並不計。」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兩縣已 減元額稅地,請更不令三縣代納,差科當州稅麻。又 當州從前稅麻地七十五頃六十「七畝四壟,每年計 麻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斤四兩,充州司諸色公用。」 臣昨因均配、均稅,簡尋三數十年兩稅文案,只見逐 年配率麻地,並不言兩稅數內為復數外,既無條敕 可憑,以今一切放免不稅。當州所徵斛㪷并草及地 頭等錢奇零分數,又從前所徵斛㪷,升合之外,有抄、 勺、圭、撮錢,草則分「釐毫銖,案牘交加,不可勘筭。人戶 輸納,元無奇零,蹙數所成,盡是姦吏欺沒。臣令所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