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斛㪷並請成合,草亦並請成束,錢並請成文。在百姓 分數,元無所加,於官司簿書,永絕姦詐。其蹙數粟、麥、 草等,便充填所欠職田等數。其錢當州每畝元稅二 十文三分六釐,人戶納二十一文釐數,臣今只收元 納」二十一文釐零數,將充職田腳錢二千六百餘貫 便足,更不分外攤徵,迴姦吏隱欺之贓,除百姓重斂 之困。如此處置,庶有利宜。以前逐件,謹具《利宜》如前。 其兩稅元額頃畝,并攤配職田分數,及蹙文分合等 草錢斛㪷數,謹具後件,分析以前件如前。伏以當州 田地,鹼鹵瘠薄,兼帶山原,通計十畝,不敵京畿一二, 加以簡責年深,貧富偏併,稅額已定,徵率轉難。臣昨 所奏累年逋懸,其弊實繇於此。臣今並已均於稅,又 免配佃職田,里閭之間,稍合蘇息。伏緣請配職田地, 充百姓永業,事須奉敕處分,冀永有遵憑。內伏准長慶元年及

「元和十三年」 云云,定係錯訛。今按:《新舊唐書》俱不載,無從考正。

元和 年,宰相李絳請振武軍開營田,詔以韓重華 為營田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和中,振武軍 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 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為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 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贓罪吏九百餘人,給以 耒耜、耕牛、假種糧,使償所負粟,二歲大熟,因募人為 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畝,就高為堡,東起振 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六百餘里,列柵二十, 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 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 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 元和十三年,于頔復長城縣西湖以溉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湖州 「刺史于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元和  年,雇民耕天下營田。」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末,天下營 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禁取百姓營田,及以瘠地迴 換肥濃地。」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 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詔「諸道除邊軍營田處,其軍 糧既取正稅米分給,其所管田自為軍中資用,不合 取百姓營田,并以瘠地迴換百姓肥濃地。其軍中如 要營田,任取食糧健卒,而不得輒妄招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