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8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冬 十月丙戌。罷方田 按《食貨志》。「八年帝知官吏擾民。 詔罷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 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云。 又按《志》,知太原府 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 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 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 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 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 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剋明 以南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 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 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 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 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 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 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 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 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 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 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 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 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 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 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疆民為之。所收 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 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 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詔諭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 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 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 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又按《志》:哲「宗即 位,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哲宗元祐元年詔鬻賣絕戶田宅罷實封投狀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戶 部言,「鬻賣絕戶田宅。既有估覆定價,乞如買撲坊場 例,罷實封投狀。從之。」

元祐三年。九月乙丑。詔觀察使以上。給永業田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官能經畫退出良 田,計頃第賞。」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瀕河州 縣積水冒田,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 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元祐五年,定「違制典買蕃部田土之責。」

按:《宋史哲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壬申,涇原路經略司 言,「諸人違制典買蕃部田土,許以免罪,自二頃五十 畝以下,責其出刺弓箭手,及買馬備邊用,各有差。」 元祐七年十一月甲申,詔大中大夫以上許占永業 田。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八年,詔定官田不別召佃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凡官 田及已佃而逃,或佃租違期應划佃者,不別召佃,悉 籍之官,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 應募者而給之。」

元祐 年,長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田窪下,開鑿 「元祐港」以洩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元祐中,長 樂縣令袁正規以十七都之田窪下,歲被渰沒,遂開 卓道後山為港,以洩其水,注之海。又鑿林岊莊前之 山為渠,注之江。民德之,因請名曰袁公港。正規辭曰: 「此天子之功也。」遂名之曰元祐港。

紹聖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遍問四鄰不便於民乞用熙寧元豐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臣 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遍問四鄰,乃於貧而急售者 有害。乞用熙寧、元豐法,不問鄰以便之。應問鄰者,止 問本宗有服親及墓田相去百戶內與所斷田宅接 者,仍限日以節其遲。」 宋初亦有問親鄰之法。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復均給職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徽宗皇帝,神宗第十一子也。哲宗 紹聖三年,封端王,出就傅。元符三年正月己卯,哲宗 崩,皇太后召端王入即皇帝位。九月己丑,復均給職 田。」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市易折納田產並依戶絕田產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崇寧三年以蔡京言復行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七月辛卯,行方田法 按《食貨志》: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