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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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 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 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 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 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 姦。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 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 兩路始。

崇寧四年,詔遣官按視諸路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二月乙卯,班方田法。 按《食 貨志》: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 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 檢官,從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選差。

按《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諸妄說方田條法,扇惑 愚民,致賤價賣斷田業或毀伐桑柘者,杖以曉眾。」從 之。 監察御史宋聖寵言:「元豐方田之法,廢且二十 年,猾吏毀去案籍,豪民毀壞埄界,乞按視補葺。」詔行 下。 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最不均縣,每 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六日,尚書省言,「神宗詔講方田, 以土色肥磽,別田美惡,定賦調多寡。今以熙寧《方田 敕》可行者為方田法。」

崇寧五年,詔罷「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未。權罷方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見行方田。切慮民間被方 不均。公吏騷擾。乞取難禁。除已方外權罷。」

崇寧 年,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 及萬頃」,詔遷一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觀元年二月己卯復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復詔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觀四年,詔「罷《方田稅》,依舊則輸納。」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秋七月辛丑,復罷方田 按 《食貨志》:「四年罷方田,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 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 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 失其舊。」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量而 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為畢事,合依已命,權其賦稅 依未方時舊則輸納。」

政和元年命官鬻賣官田尋止提舉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分荒熟撥給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政和元年,時 朝廷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 上供無慮二十餘萬斛。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 減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總領措置官 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為係河北、河東、陝西邊防利 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 與凡官田無異。無係邊防,自應鬻賣。」從之。 臣僚言: 「天下係官田產,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隸屬常平,則 法許鬻賣。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在運司有請佃法。 自餘閑田,名類非一,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戶部奏: 「凡田當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悉應存留。凡 市易、抵當、折納、籍沒、常平戶絕、天荒、省莊、沙」田、退灘、 荻場、圩田之類,並應出賣。又奏:倣熙寧制所委官一 年內賣及七分,與轉一官,餘以次減磨勘,不登五分 加奏劾。詔從之。 八月,詔:「乃者有司建明,盡鬻係官 田宅,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並罷, 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經改更,但 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 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又按《通考》,「大觀五年,提舉 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 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 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閑者,並以給招闕額人馬。 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 廣人兵』。」從之。按本紀大觀四年十一月改明年元疑此當是政和元年 政和二年夏四月辛卯,復行方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詔田地十等之中再分上中下收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西路 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 不過十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 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 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 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 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 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 故外,即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 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折十等之上,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