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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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 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 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 小利擾之,必致迯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 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 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 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 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 州之巨浸,而獨洩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 於崑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 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 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崑山各開眾浦;景祐 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濬開五河。政和間,提舉 官趙霖復嘗開濬。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 百三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 監察御史任古復視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 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餘可畢。詔以激賞 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 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 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寘於法。從 之。

紹興二十九年,限命官子孫制《田格》。詔:「鬻官田,禁抑 買者,令諸路提舉常平官覺察,賣多者增秩,稽遲者 貶,承買者免物力,計年久近有差。」又以莫濛經量沙 田、蘆場失實責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丑。限命官子孫 制田減父祖之半,併其詭名寄產者格。秋七月己酉, 禁諸路抑買官田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初,兩浙轉 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 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 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 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 令張升佐、宜興令陳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 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 又按 《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 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應官戶 勢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買,其浙西營田及餘路營 田、官莊田、屯田,並住賣。」詔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申 嚴賞罰,縣賣十萬緡,州二十萬緡,守令各進一秩,餘 以次減磨勘,最稽遲者貶秩。 荊南提刑彭合入對, 言:「州縣賣官田之害,望減價無抑勒。」戶部以減價為 難,但令勿抑勒而已。 諫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 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復謂其低價買、增 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准折,許人告,即拘沒。夫始憐 其失業而為之減價,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 望明詔改正。」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 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每畝納上供省苗三 斗二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係民戶世業, 今若出賣,便為私田,上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 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畽之間,人戶凋疏,彌 望皆黃茅白葦,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遍,豈有 餘力可置官產?浙東、西最號繁盛,所買僅及百餘萬 緡,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況江、廣米穀既平, 錢貨艱得,畝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 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請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 無或抑勒,違者坐之。」詔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 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始限一 季,繼限一年,已賣者纔十三,已納者纔十二,其事猶 未竟也。蓋買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 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 得,今之已賣者是也。若中下之產,無人計囑,所立之 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 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紹興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募民耕淮東 荒田。又命止沙田勿行。汪澈奏開襄、陽二渠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 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夏四月 甲戌,募民耕淮東荒田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十有 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 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 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 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又按《志》,三十二年, 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 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 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 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