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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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督諸路開營田詔百姓迯棄田宅三十年依戶絕法臣僚言營田十說陳之茂建掘圍田議又以張闡言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荊襄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 田。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迯棄田宅,出三 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 又按志,隆興元年,臣 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 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 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 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 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 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 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 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 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 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 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 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 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 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 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 置。」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詔:應人戶拋下田屋,如有歸 者依舊主,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出二十年無人歸 認,依戶絕法。」 又詔:貧乏下戶或因賦稅,或因饑饉 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 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 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 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 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 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 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 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 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 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 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 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 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 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 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又按《玉海》:「隆興初,陳 之茂建掘圍田之議。」

隆興二年,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田頃畝數,詔江 東、浙西措置圍田。又令廢鑑湖低田,以不披帶人縱 耕官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戊午,命江東、浙西守臣 措置開決圍田。九月甲午,詔江東、浙西監司守臣講 明措置田事 按《食貨志》:「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 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 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 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濬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 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 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 紹興,常請開鑑湖廢田二百七十頃。復湖之舊,水無 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 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值纔兩三緡。欲官給其半, 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 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又按《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參 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 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 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 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 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四十二 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 二百六十五戶。 先是,詔令寶條具兩淮屯田」

乾道元年命諸臣條具措置屯田又戶部上浙西營田官莊頃畝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 荊襄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 都統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 十一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於六合措 置屯田,已就緒。淮南東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條 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揮, 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北、 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 三 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 畝。」

乾道二年,以戍兵田給還復業民,罷盱眙屯田。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