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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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西圍田,賣江西營田。」又罷權借職田,禁修築圍田, 廢永豐圩。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 所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夏四 月庚辰。詔兩浙漕臣王炎開平江湖秀圍田。五月己 酉。罷權借職田。癸丑,禁浙西修築圍田。」「六月丙戌。廢 永豐圩」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 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 塍」畦,圍裏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 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六月,知秀州 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 貫,西北可入於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 卻鹹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 又害及旁海之田。若於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 洩水,而旱亦獲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 出力,於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詵與 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 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并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 俟今年十二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 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 又按《志》,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 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 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 餘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 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 別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修白葉湖,溉田種千石。」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 十五畝。」

乾道三年,姜詵使還,奏「開濬畢功,久浸民田,露出塍 岸。」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戊寅,罷淮西、江東總領 所營田,募人耕佃。 按《食貨志》:「三年三月,詵使還奏 開濬畢功,通洩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 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復荒,望令浙西常平司 貸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 等減磨勘年有差。」

乾道四年。詔江東路營田。令見佃者承買限品官子 孫名田。募民耕佃。關外四州營田。遣知無為軍徐子 寅措置楚州官田。以彭州守梁介修復諸堰溉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九月庚午。限品官子孫名田。 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一月壬戌。 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招集歸正忠義 人以耕。 按《食貨志》: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 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 營田,轉運司收租。 又按《志》,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 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祕 閣,利路轉運判官。

乾道五年,措置兩淮屯田,募民耕佃科州營田及淮 東屯田,招集歸正忠義人耕墾官田。詔「江東路有圩 田不復賣,又等第成都路歲收米均數召佃。」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甲戌。措置兩淮屯田。 三月癸未。罷科州路諸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 己未。罷淮東屯田官兵。募民耕佃。壬申。命淮西安撫 司參議官許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歸正忠義 人耕墾官田」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 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 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畽,為擾百端。又數百 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 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 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 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按《玉海》:五年正月,徐子寅為大理正,措置兩淮屯田 官 又按《玉海》:五年九月十四日詔:「江東路有常平 轉運司圩田,建康、寧國、太平、池州共七十九萬餘畝, 不復賣,歲輸租。太軍倉 建康、永豐圩,紹興二年田 二百九十七頃。」

乾道六年,以梁俊彥所括沙田、蘆場,行在置司措置。 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詔罷和、揚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 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乾 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 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 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 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 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餘萬畝,其間或已 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 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又按《志》:六年十有 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 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 厚,則水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