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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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開德,臨安府,秦陽,潭,廣州。

發運、轉運使、副總管、總管、「知節鎮,十五頃。」

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 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鈐轄十頃, 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 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 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

「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發運,轉運司主 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 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丞,受公 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 寨都監,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 州判官,州學教授,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 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 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 簿尉,巡轄馬遞鋪,鎮寨監當及監堰三頃。

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 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 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 當及監堰二頃。

淳熙元年以官田賣不均仍令元佃之家輸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元年,臣僚 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 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 年,已賣者纔十三,已輸者纔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 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 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 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 從之。

淳熙二年,以歸正人安業行,賞徐子寅等有差。又以 平江諸處官諭民併力開濬利港畢功,詔增秩論賞。 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練湖灌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未,以兩淮諸莊歸 正人安業、徐子寅等,行賞有差。 按《食貨志》:二年,兩 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 軍,諭民併力開濬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 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知 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諭賞有差。

按《文獻通考》:「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鎮江府 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餘萬畝,從之。」

淳熙三年,罷鬻沒官田,禁浙西圍田。以判明州魏王 愷濬治錢湖水溉田,賜詔嘉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二月,罷諸路鬻沒官田。秋七 月乙丑,禁浙西圍田 按《食貨志》:三年,賜皇子判明 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 實溉其東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 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濬治之,遂使並湖 七」鄉之田無異時旱乾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 聞,不忘嘉歎。

按:《文獻通考》:「三年,監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 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復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 乃拔本塞源之要術。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 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 所入,給據付之。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 寺觀』。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復此患。 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淳熙六年,復括官田賣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諸路轉 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復括數賣 之。」

淳熙十年,以大理寺丞張抑言,禁浙西圍田。又鄂州 副都統制郭杲乞修舉屯田,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五月辛卯,詔疏襄陽木渠,以 渠傍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 按《食貨 志》:「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洩, 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 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 水之出入。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 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有圍裹者,以違 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併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 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 焉。 又按《志》: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 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 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 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