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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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三百八十九頃一十一畝。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百九十一頃九十六畝七分 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三萬八百二十六頃三十六畝 八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八十四頃九十九畝七分。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七十八頃二十七畝 五分零

寧國府田土、計三萬三百三十頃七十八畝四分零。 池州府田土、計九千八十九頃二十二畝七分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頃五十三畝三 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九百五頃三十畝八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二頃四十四畝 五分零

徐州田土計二萬一百六十七頃一十六畝四分零, 滁州田土。計二千八百九頃九十六畝八釐零, 和州田土計六千二百一十五頃七十九畝六分零。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閣臣張居正因臺臣疏奏,請通 丈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田土,限至十年丈完,共 總計實在田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 畝零。」

萬曆八年、令各省差官丈量隱匿者、許自首改正免 罪。首報不實、訐告得實者、即以其地給賞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 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 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仍給本主領種納 糧。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田產入官。有能訐告得實, 即以其地給賞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 糧。

按《明通紀》:「八年十一月,詔度民田。先是,高皇帝時,天 下土田八百五十萬頃,歲久偽滋,編戶末民,無所得 衣食,其勢必易常產,令豪民得以為姦,以故田賦之 弊孔百出。而其大者曰飛詭,曰影射,曰養號,曰掛虛, 曰過都,曰受獻,久久相沿,引為故業。於是豪民有田 無糧,而窮民特以力薄,莫可如何,始受其病矣。及縣 官責收什一,貧民鬻妻子,不能輸納,則其勢不得不 行攤派。蓋自浮糧所在多有,而天下盡受其病矣。然 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則其勢不得不請減 額。」今讀《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視高 皇帝時已減二十七萬,蓋自所減額日以益多,而國 家又受其病矣。閣臣張居正欲行清丈以洗其弊,時 勞中丞奉詔荒度閩田,閩人以為便。居正遂與次輔 張四維、申時行、大司徒張議,請詔行諸路,所在強宗 豪民敢有撓法若潞城、饒陽公族等者,皆請下明詔 切責。以故天下奉行惟謹。凡莊田、屯田、民田、職田、養 廉田、蕩地、牧地,皆就疆理,無有隱奸。蓋既不減額,亦 不益賦,貧民不至獨困,豪民不能併兼。又民間新所 墾治,皆賦其貢,稅以新賦均舊額中,則國初故額得 以減科,民賦幸益以輕,而天下吏民皆冀幸有田以 為世業矣。

萬曆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又令有司照例 徵銀解部。不許縱容家人占種、及私徵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勳臣 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 子為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 以今見在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准,係二世者 分為三次遞減,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 留一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 多寡、止留地五頃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又題准: 勳戚莊田、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驗給。如有 縱容家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 聽屯田御史參究

萬曆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丈量莊屯等項田地。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湖廣督撫奏議:「一議概丈莊屯, 以杜影射。照得均田平賦,必求定額,而後窮黎包賠 之困,庶幾可甦。查楚中田地,其間有民田屯田,有王 府欽賜莊田」、鵝鴨食田;有宗室置買民田;有太和山 鵝鴨食田。有衛所設在此府,而屯田跨於他府者;又 有衛「所設在此省,而屯田跨於他省者,犬牙交錯,疆 界易淆。且依山濱水之處,亦有開墾者。但恐中間或 此多而彼少,或彼闊而此狹,若非通融裒益,則原額 不足,而包賠之患猶在也。合無將境內田地不分民 屯、皇莊鵝鴨食田并宗室置買,及軍民莊田開墾等 項,各衙門委官會同一體同日丈量。其有府分不在 轄內者,即約同該道會委官員,毋分彼此,從公清丈, 完日,逐一公通查算。如民屯田,照原額外,更有多餘 者,通勻攤撥。係民者則於通縣稅糧內攤減,以寬民 力;係軍者照例陞科,以足軍食。敢有阻撓妄爭,應參 奏者聽臣等查參究處,應拏問者,徑行拏問施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