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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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衛所屯田,有跨於他省」者,聽該道約會彼中司道 各委官秉公清丈,彼此不許庇護,致啟爭端。如此庶 田畝通量而「欺隱」之弊難掩;裒益均當,而「包賠」之困 自甦矣。

萬曆十二年令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及勳戚外。 永為州民恆產。勳戚不得奏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昌平州地土,除撥給陵莊果 園及勳戚莊田外,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 產,不許勳戚奏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