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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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

莊田順治三年題准

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三年題准、副都統以上官員、各撥給園地三十晌、并二名莊丁地。又題准、直屬州縣被圈之民、以各州縣連界地畝撥補。其不願往撥補處者、以未被圈之民房地均分居住耕種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三年題准裁衛所指揮、千、百戶。每衛設守備一員掌印,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凡衛所錢糧職掌,及漕運造船事務,并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令照舊。」

凡屯丁。順治三年題准、「改衛軍為屯丁。」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

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四年題准參領以下官員,各給二名壯丁地。又題准撥給甲兵地畝,有告稱不能耕種者不准。又題准:圈撥地內有集場,仍留給民,以資貿易。又定:嗣後民間田屋,永停圈撥。又定撥給地畝,以見在為準。嗣後雖增丁不添給,減丁不退出,各官雖陞遷不添給,亡故降革不退出。

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四年題准、江寧駐防旗員、給園地三十晌至十晌不等。西安駐防旗員、給園地四十晌三十五晌不等

又題准:「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 ,其俸餉照《經》

制支領

牧廠草場、順治四年覆准、「江寧舊有十二馬群場地,見今民墾熟田、毋得棄業」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四年、裁屯田御史、屯衛事宜,各該巡按領

敕兼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

莊田:順治五年題准、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三十晌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順治五年題准、沙河以外、錦州以內、八

旗官員家丁,每名撥給地六晌承種。又題准、官員莊屯,兩黃旗設於沙河所,兩白旗設於寧遠,兩紅旗設於塔山,兩藍旗設於錦州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五年題准,南苑海戶,每名給地三晌。又題准各官帶來壯丁,給地不敷,每佐領下,再給十名壯丁地。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五年題准,各省駐防官兵家口,半攜去者,在京園地半撤,全攜去者全撤

凡撥給外藩田土。順治五年題准、丈量分給外藩邊外地畝。令各守本土。不許越境

牧廠草場,順治五年題准,奉天中前所、前屯衛、中後所三處地畝,令八旗均分為馬場。自東迤西,先給兩黃旗,次兩白旗,次兩紅旗,次兩藍旗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五年覆准雲鎮屯田荒蕪,官買牛驢,分給軍民墾種。應納租糧,酌量徵收。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六年定:地方官廣

加招徠各處逃民,不論原籍、別籍,編入保甲,開墾無主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六年後有司親察成熟畝數,撫按勘實,奏請徵糧,不得預徵私派。州縣以勸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以督催之勤惰為殿最,每歲終,載入考成。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六年題准: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伊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又題准,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六年題准、撥給「官員園地、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各三十晌。阿思哈尼哈番各二十晌。阿達哈哈番各十五晌。拜他喇布勒哈番各十晌。」 雖陞至超品公、亦不得踰三十晌又題准、「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六晌。道員副將參將各給園地四晌。府州縣遊守等官、各」 給園地三晌

又題准、「改撥官員園地、公侯伯各五十晌精」

《奇尼哈番》各四十晌。阿思哈尼哈番各三十晌。都統、尚書、阿達哈哈番各二十晌。副都統、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