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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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吏、兵二部選職。又議准:遼東招民,照直省墾荒例,每名口給月糧一斗,秋成補還。每地一晌給種六升,每百名給牛二十隻。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十年題准,「直屬民間房地,有被圈一半者,不必撥補,全圈者,以未被圈之房地均攤補給。本州縣房地或不足,以鄰近州縣存剩房地,酌量撥給。」 又題准:「嗣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年覆准:「江南秣陵、廣武、英武三衛,路隔長江,輸糧艱難,照鳳陽衛例、折銀徵解」

凡設官管屯。順治十年題准、巡按既裁、各省屯政、令該巡撫督理。年終造冊奏銷。又覆准、江西屯糧、歸布政司管理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一年覆准,凡丈

量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如有民地缺額。督撫詳查開除。

田土二牧廠草場,順治十一年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二年,令部鑄步。」

尺分,頒直省,使丈量時悉依新制。又覆准:「州縣錢糧與原額相符者勿再紛更。其缺額地方,於農隙時州縣官親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擾。」

開墾順治十二年題准:各邊口內曠土,聽兵墾種,不得往墾口外牧地。又議准:「直省興屯,官助牛種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備牛種者,本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三年後永准為業。」 又議准:令犯徒罪者,發遣屯田,酌定年分,開荒田多寡,墾完釋放。其願留者,永為己業。

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二年,覆准裁革開屯道、廳,以民屯屬州縣。兵屯屬衛所。屯道職任專責守道。屯廳職任歸各府廳。

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二年議准、遼東招民百名者、考試身言書判、分為三等、除授知縣。如不能通曉文義、咨送兵部、除授武職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順治十二年題准、遼陽鐵嶺至山海關

「另設邊界」 八旗莊地多有在邊外者,相沿已久,不必遷移,令照舊住種,惟酌量邊界開門,勿誤耕穫。

牧廠草場,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丁》。順治十二年覆准:「軍民籍貫,原有分別,有屯丁竄入民籍,希圖免運者,有運弁賣富差貧者,有軍民相鄰,運弁借勾攝以滋擾者。令督撫委廉明道員,分別軍民應除應補,五年一次,編定冊籍,俾伍籍充盈,不致軍民相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三年

《諭》州縣「有地無糧」、有糧無地者、逐一清丈。

開墾。順治十三年,覆准河南、山東自興屯以來,屯租數倍,民糧徵輸甚苦,令照民地例徵糧。又覆准:山東無主荒地,每五里設一官莊,借給屯本,三年償還,後照熟地例起科。又覆准:「舊例,各省荒地三年後起科,興屯田地,次年即收籽粒。今既歸州縣,則屯地即屬民地,課額租賦照民地例起科。」 又覆准:州縣招人開墾,勢必給發牛種,以資耕作。今於原獲屯息米豆、草束內動支。其地方去原貯本色稍遠者,量動屯本銀兩給發,次年繳還一、半,三年照數全納。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三年議准:「管屯道、廳三年內開墾日增、糧草充積者,准加二級;州、縣、衛、所官墾荒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十三年覆准「屯衛《錢糧考成則例》」 與州縣正項錢糧一體參罰

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三年覆准、「廣西衛所久廢,責令坐落州縣招墾荒屯。責成道府廳官分理,布政司總核。」 又議准、江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省各衛屯糧、歸布政司總理

凡屯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漕船按丁納銀貼造。除現運屯丁免科外。凡在衛閒丁舍餘、以十六歲為成丁。六十歲開除另補。江南屯丁、每正糧一石、納銀三分。閒丁編為三則納銀浙江、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