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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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銀四錢,江西每丁納銀二錢五分。凡屯丁准免民丁重派。」又覆准:「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寧溫、台各衛,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今應均算津貼,照原額屯田計船一隻,派田一百五十一畝八分。凡帶運衛所,照數津派,餘田仍徵屯租撥貼有運無屯衛所。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丁願運,照例給田僉運。若無丁領運,計田徵租銀津貼。無屯衛所運丁注:十五年,議「除省城民占屯地」外,每船給田一百五十畝八分八釐一毫。康熙十年,議除缺額屯田外,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四年題准州、縣

官清察,增地二百頃以上者,准與紀錄。

開墾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四年

詔、「各省屯地已經歸併有司者廣行招墾有殷實人」

「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照《遼陽招民》例,錄用田土。」 三、衛所屯田:凡屯丁。順治十四年覆准,「湖廣向有運軍、班軍、操軍三項,各設屯田贍給。近因班操不用,解令歸農,止留運軍協濟江西漕務。但軍民冊籍不分,賦役紊亂。今定:凡係民冊當差者,衛所不得告扳軍冊;有役者,州縣不得重派民佃軍田者,照地納租,毋」 得再派軍役。軍佃民田者,止完正賦,無復派及民役。

學田順治十四年,題准「直省學田,不許豪強隱占。令各督撫嚴查州縣額徵田租,逐一清釐。應徵課稅,責成有司、提學官定其殿最,賑濟貧生。如有餘剩,仍令解部。」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五年

特差御史二員。詣河南、山東二省。督率州縣履畝、清

丈,分別荒熟實數。其地畝大小及丈量繩尺,悉照舊規,不得任意盈縮。又覆准:丈量地畝遲延限期,及丈量後不即確報,不送文冊檄催,又不申詳,及令其監丈,互相推諉者,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俱罰俸六個月。又覆准:「直省田土,查明萬曆間《賦役全書》與今《賦役全書》」 數符者,不必清丈。其餘有荒蕪田畝地方,選委廉幹官員,履畝清查,無得隱漏,派累小民。又覆准:山東明藩田產,迄今相沿,以五百四十步為一畝,租銀比民地倍輸。今令照民地例勘丈,概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開墾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五年,覆准:「直省荒地,一年內督撫墾地二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六千頃以上者加一級;道府墾地一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千頃以上者加一級。州縣官墾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衛所官墾地五十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一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若報墾不實」 ,墾後復荒者,從重參處

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五年題准、文武鄉紳墾地五十頃以上。現任者紀錄。致仕者給匾旌獎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十五年題准,舊例八家莊屯糧石在部報收,嗣後交各本主報納多寡,聽其自便。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五年,覆准「雲鎮屯衛錢糧,歸山西驛糧道管理。又覆准河南宣武等十九衛所無押運防邊之事,錢糧無多,裁汰都司、守、千等官。」

凡屯丁。順治十五年覆准、「四川利州等衛、俱係軍籍、未徵丁徭、止科田糧。今改入民籍、一體當差。」 又議准、江北衛所屯丁、有領運防海之責、不必改軍為民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六年覆准陝西

膚施縣地五畝零,折正一畝。甘泉縣地三畝零,折正一畝。令地方官踏丈。照舊徵賦。又覆准巡鹽御史清丈出鹽場蕩地。照督撫按「《墾荒》例議敘。以示鼓勸。」

開墾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六年題准、民人開墾荒地二千畝以上者、以衛千總用。武舉開墾二千畝以上者、於應授職銜加一等、以署守備用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順治十六年,覆准裁四川衛所,其屯糧歸併州縣,照民例起科。」 凡屯丁,「順治十六年,議准,江寧等衛屯丁,照舊輓運當差,不必改軍為民。又覆准衛所清出餘舍閒丁,每名徵銀二錢。」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十七年,覆准八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