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二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二
皇清二〈康熙二十四則〉
食貨典第五十二卷
田制部彙考十二
皇清二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康熙元年覆准山東省
民地內錯雜竈地,有在本省者,有在直隸南皮、鹽山縣者,歷年不清,令巡鹽御史及地方官清丈,各正疆界。
《開墾凡課墾勸懲》,康熙元年題准:「各官勸墾,照順治十五年例議敘外,如一年內督撫能遞加墾至八千頃以上者,加一級紀錄一次;一萬二千頃以上者,加二級;道府墾地四千頃以上者,加一級紀錄一次;六千頃以上者,加二級;州縣官墾地四百頃以上者,加一級紀錄一次;六百頃以上者,加二級。衛所官墾地一百五十頃以上者,加一級,紀錄一次。二百頃以上者,加二級。如州縣衛所有荒地,一年內全無開墾者,令督撫題參,將道府州縣衛所官各罰俸半年 。」 又題准:「墾地後復荒者,削去督撫等官開墾時紀錄加級,督撫罰俸一年,道府降一級住俸,州縣衛所官降三級住俸。勒限一年,督令開墾。如限內墾完者,開復;不完者,督撫降一級,罰俸一年,道府降二級調用,州縣衛所官降三級調用。其前官墾過熟地,後任官復荒者,亦照經管開墾各官復荒例治罪 。」 又覆准:「荒地捏報墾熟者,原報督撫降二級,罰俸一年,道府降四級調用,州縣衛所官革職 。」 又題准:「各省開墾甚少,定限自康熙二年為始,五」 年墾完,六年秋請。
旨遣官嚴查各省墾過地畝。如荒蕪尚多、督撫以下
分別議處
田土二牧廠草場康熙元年題准、天師庵草場歸併崇文門部員管理。其原設官役甲兵俱裁
又覆准:「榆林城外牧地一十六頃三十六畝。」
《零》,令地方官招民佃種。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康熙元年覆准、「雲南屯田越境零星、不便歸併州縣。且屯田賦重、民田賦輕。恐有司徵收一境異例。仍令衛弁管理」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凡招民墾荒議敘。」康熙
二年
諭:「遼東招民百名者,不必考試,俱以知縣錄用。」
凡投誠官兵墾荒:康熙二年覆准、凡投誠人原有入官田地,仍令給還,改入民田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康熙二年題准看守
孝陵內大臣、給園地十五晌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康熙二年題准、新來佐領、給地五晌。撥什庫給地三晌牧廠草場、康熙二年題准、錦縣馬廠地、仍留備用牧馬。不許民間開墾 又覆准、甘鎮牧地三頃二畝。今招民承種、入甘州中衛徵糧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康熙二年覆准「江南屯糧現係驛傳道兼攝,令照浙江、湖廣等省例,改歸都司督催。」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凡課墾勸懲。康熙三年、
題准:「各省布政司亦有督墾之責,嗣後照督撫例議敘 。」 又覆准:「府同知不與知府同城勸民開墾者,照州縣例議敘。」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康熙三年題准看守
孝陵各官、給園地不等。總管十二晌。噶喇大十晌。郎中
六晌:《員外郎》等五晌。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康熙四年,覆准直省田
地荒熟相間恐有隱佔,著令丈量。如有司及里書弓手攤派詐擾,令督撫題參。
開墾康熙四年覆准湖廣歸州、房縣等處、民歸故業、酌給牛種銀兩、不拘次年徵收、例令三年後補還
凡課墾勸懲。康熙四年題准、限年墾荒。恐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