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接壤民地者,百姓失業堪憫。今張家口、殺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獨石口、山海關外各有曠土,如宗室官員及甲兵有願將壯丁地畝退出取口外閑地耕種者,該都統、副都統給印文咨送,按丁撥給。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康熙八年
諭、「房地圈撥旗下百姓、多致失業。嗣後永行停止。」其
今年所圈房地。俱著退還民間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
兵丁畿輔田土,康熙九年題准、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種地,不許全賣。又題准、官員撥補地畝,不遵部文、擅撥給別項地畝者、罰俸一年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康熙十年,題准新墾地。
三年後再寬一年起科
《凡課墾勸懲》康熙十年覆准、四川《現任文武大小》各官、招徠流民三百名以上、安插得所、墾荒成熟、於五年後起科時不論俸滿即陞
凡招民墾荒議敘。康熙十年,議准:貢、監生員,民人墾地二十頃以「上,試其文義通者,以縣丞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 。」 又覆准:四川各官招民三百名以上,墾荒起科後,不論俸滿即陞。如係准貢例監生員出身者,即准保舉,照常陞轉。直省候選州同、州判、縣「丞。舉、貢監生有招民三百名以上,於未設官州縣安插者,授以署職,令其墾荒。五年起科時,督撫具題實授。本縣知縣於已設官州縣安插者,墾荒起科後,以別縣知縣先用。如四川人不便補授,本省給文赴部另補。其准貢監生既准招民以知縣用,即准保舉,照常陞轉。其生員不便遽授知縣,停其招民 。」 又覆准:「凡招民墾荒,督撫具題,戶部核明起科,果實,送吏兵二部照例分敘 。」 又覆准:「招民不足額數,墾地錢糧未經起解,假捏取結具題者,捏報州縣官革職,轉報司道府,降四級調用。題報督撫,降二級調用。」
凡投誠官兵墾荒。康熙十年題准、四川隨征投誠各官、有招民三百戶以上、安插墾荒、於五年起科時咨部、以立功官員補用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康熙十年覆准,廣東屯糧十倍民田,荒蕪者多,令照民地重則每畝八升八合起科
凡設官管屯。康熙十年覆准、山東屯糧、向係司府催徵。今改令都司管轄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康熙十一年,覆准墾荒。
地,令「於六年後徵糧。」
凡招民墾荒議敘。康熙十一年題准、武進士以上各官、開墾荒地二千畝以上者、亦於應授職銜、加一等用
凡投誠官兵墾荒。康熙十一年題准、投誠兵丁墾荒。展限至六年後起科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康熙十二年
詔、「小民拮据開荒。物力艱難。恐催科期迫。反致失業。」
《以後各省墾荒》。著再加寬限。通計十年方行起科。
凡招民墾荒議敘。康熙十二年議准、四川招民之人、考試文義優通者、授知縣。疏淺者、授按察司經歷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康熙十二年題准、凡欲往
盛京領地設莊護墳者、若將分內壯丁地退出、准
《撥熟地》不願退出者以荒地撥給。
牧廠草場。康熙十二年題准、太僕寺種馬場、向係戶部撥給入官人看守。今
內府並諸王貝勒等馬匹、就馬場內餘丁選補、看
守。「如無可選者,仍行令戶部撥給。」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凡課墾勸懲。康熙十四
年覆准:「江南、浙江、江西恢復,各州縣有田存丁絕及田多丁」 稀者,招同里甲戶丁耕種,頂納錢糧。州縣官一年內果能勸輸足額者,准其不論俸滿即陞 。又議准:官員希圖優敘、謊報開墾及查出隱地,以致累民者,照例議處、加級、紀薦,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康熙十五年,議准開墾。
田畝徵糧全完取結題報者、應隨奏銷錢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