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善為政者,百姓各自保而親其君上,雖欲危亡, 弗可得已。其在《詩》曰:「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士,綢繆 牖戶。今此下民,或敢侮予。」此之謂也。且夫重斂則人 貧,人貧則流者不歸,而天下之人不來。土地雖大荒 而不耕,雖其耕之而地有遺力,猶不耕也。是謂棄天 之時,遺地之利,竭人之財。輕斂則人樂其生,人樂其 生,則居者不流而流者日來,居者不流而流者日來, 則土地無荒,桑柘日繁。地有餘利,人益富,兵益強。與 之安而居,則富而可教,與之危而守,則人皆自固,孟 軻所謂「率其子弟,攻其父母」,自有生人以來,未有能 濟者也。
《宋林勳占田法》
林勳《政本書》十三篇,略言:「國家兵農之政,大率因唐、 五代之故,農貧失職,兵驕不可使而饑,竄四逸為盜 賊也,亂本立矣。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 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更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未 作者皆驅之使農耕羨田,而雜鈕錢穀為十一之緡。 每井賦兵二人馬一匹,率為兵六千四百人。馬三千 四百匹,歲取五之一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又 分為四番,以直官給守衛,是民三十五年而役乃一 週也。番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緡, 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 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三 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絹綿率 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筭,官之酒沽與凡茶鹽香 礬之權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具。後又獻《比校書》 二篇,大略謂:「桂州地東西六百里,南北五百里,以古 尺計之,為方百里之國四十,當墾田二百二十五萬 二千八百頃,有田夫二百四萬八千,出米二十四萬 八千斛,祿卿大夫以」下四千人,祿兵三十萬人。桂州 墾田約萬四十二頃,丁二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五 人,稅錢萬五千餘緡,苗米五萬二百斛有奇,州縣官 不滿百員,官兵五千一百人。蓋「土地荒蕪,而游手末 作之人眾,是以地多遺利,財用不足,皆本政不脩之 故也。」朱文公熹甚愛其書,東陽陳亮歎以為「考古驗 今,思慮周密,世為《井田》之學者,莫能加也。」
按:自限田、名田之議,先漢不即行,而貧富益遠。獨唐 李翱、宋林勳倣三代井田遺意,考古驗今,分劈講畫, 作《平賦政本》二書甚具。而宋儒張載有買田一方,畫 為數井之思,且講求法制,以為不刑一人而可復,時 皆不售,惜哉!
《任地之法》
載師掌任地之法,有廛里,有場圃,有宅田、士田、賈田, 有官田、牛田、賞田、牧田,有公邑之田,有小都、大都之 田。且國有四民,農之受田無疑矣。惟工商之受田,初 無明文,而二鄭之釋《周禮》則有異。商之議元謂士大 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賈田,吏為縣官賣材者與之 田也。後鄭則引漢《食貨志》之言,謂「農民戶一人已受 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士、工、商家受 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據後鄭之意,則直謂賈田為 商賈之家所受田也。予以為不然。夫四民不相業,亦 不相雜處,其來久矣。四民之中,自農之外,惟士為然, 田蓋使之耕且養也。果如後鄭之言,以賈為商賈之 賈,則工商一也,何《載師》獨載賈田而不言工田乎?嗟 夫!王者之所重者農民也,所輕者末作也。不耕者出 屋粟,宅不毛者出里布,莫非設輕重之法,使民知農 之為優而工商之不足事也。今使為工者得以器械 易粟而復受田焉,則誰不為工乎?使為商者日中而 市,交易而退而復受田焉,則誰不為商乎?然則《載師》 無「商田」、「工田」之明文,而後鄭必為之說。予以為不知 先王重本抑末之意。
《農政全書一》
《田制》
《周禮》:小司徒「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 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 地事,以令貢賦。」
王禎曰:「按古制,井田,九夫所治之田也。鄉田同井,井九百畝,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積萬井,九萬夫之田也。井間有溝,成間有洫,同間有澮,所以通水於川也。《遂人》盡主其地,歲出稅各有等差,以治溝洫。」
陳祥道曰:「三屋為井,井方一里九夫。四井為邑,邑方二里三十六夫。十六井為丘,丘方四里百四十四夫。六十四井為甸,甸方八里五百七十六夫。二百五十六井為縣,縣方十六里二千三百四夫。一千二十四井為都,都方三十二里九千四百十六夫。」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 廣尺、深尺,謂之𤰝;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 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