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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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總論二

  文獻通考二論井田 論後魏行均田法 葉水心論田制 論水利

  玉海田制總敘

  周禮訂義總論井田 總論溝洫

  性理會通田賦

  大學衍義補一制民之產

食貨典第五十六卷

田制部總論二

文獻通考二

《論井田》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復 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說 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 二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 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 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塉所當周」 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 之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 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 每戶授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 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 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 所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 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蓋古之帝王分土而 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 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 正,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污 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 爭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然又皆為 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 欒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 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 小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 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 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 其豐凶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 所習聞,雖無俟乎攷覈,而姦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 國,大邦凡七,而幺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 廣,人愈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強,未嘗以百姓為 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 子》有「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 妻子」之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可以見當 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攷覈難施,故法 制隳弛而姦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 不計多少,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 裂井田,廢壞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夫曰靜 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 重不均矣。

《晦菴語錄》亦謂:因蔡澤此語,可見周制至秦不能無敝。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 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其姦弊無窮,雖 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 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後世蓋有爭田 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隱覈,隱 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 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 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 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 眾,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 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 其還受之法。未幾五季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圯 亂。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 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 徽而後,則兼并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 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 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 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 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取者予之。然沿 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 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讟。書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