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所以不可行也。
《論後魏行均田法》
按:《夾漈》鄭氏言「井田廢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納李 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晉武帝時,男子一人占田 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 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謀,則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 書其還受之法,無由考其詳耳。或謂井田之廢已久, 驟行均田,奪有餘以予不足,必致煩擾以興怨讟,不 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 不在還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是以栽植桑 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 田。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 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 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 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 所足。」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 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 以稍久而無敝歟。
《葉水心論田制》
「自古天下之田無不在官,民未嘗得私有之。但強者 力多,卻能兼并眾人之利以為富,弱者無力,不能自 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轉徙流蕩。故先王之政,設田官 以授天下之田,貧富強弱,無以相過,使各有其田,得 以自耕,故天下無甚貧甚富之民。至成周時,其法極 備。」雖《周禮·地官》所載,其間不能無牽合抵捂處。要其 大略,亦可見。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 為并井為疆界,歲歲用人力修治之。溝洫畎澮皆有 定數,疆界既定,人無緣得占田。其間田有弱者游手 者不耕,卻無強民貪并之害。後來井田不修,隄防浸 失,毀壞絕滅。至商鞅用秦,已不復有井田之舊,於是 開阡陌。阡陌既開,天下之田卻簡直「易見,看耕得多 少,惟恐人無力以耕之,故秦漢之際,有豪強兼并之 患。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無立錐之地。雖然如此,猶 不明說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貧者插 手不得,不得不去而為游手,轉而為末業。」終漢之世, 以文、景之恭儉愛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勵精 為治,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勸農之詔,輕減田 租,以來天下之民。」如董仲舒、師丹,雖建議欲限天下 之田,其制度又卻與三代不合。當時但問墾田幾畝, 全不知是誰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 之。光武中興,亦只是問天下度田多少。當時以度田 不實,長吏坐死者無數。至於漢亡,三國並立,民既死 於兵「革之餘,未至繁息,天下皆為曠土,未及富盛而 天下大亂。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 民。」以為在官,則官無人收管;以為在民,則又無簿籍 契券,「但隨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 於北齊、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嘗無法度,但 末年推行不到頭,其法度亦是空立。唐興」,只因元魏 北齊制度而損益之。其度田之法,闊一步長二百四 十步為畝,百畝為頃,一夫受田一頃。周制乃是百步 為畝,唐卻是二倍有餘,此一頃制度與成周不合。「八 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世業」,是一家之田,口分須據 下來人數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私百畝,唐制若子 弟多,則占田愈多,此又一頃,與《成周》不合。所謂「田多 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之田減寬 鄉之半,其他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 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亦與周制不同。 先王建國,只是有分土,無分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 任其自治。蓋治之有倫,則地雖不足民有餘。苟不能 治,或德不「足以懷柔,民不心悅而至,則地雖多而民 反少。」唐既止用守令為治,則分田之時,不當先論寬 鄉狹鄉,當以土論,不當以人論。今卻寬鄉自得多,狹 鄉自得少,自狹鄉徙寬鄉者,又得并賣口分永業而 去。成周之制,雖是授田與民,其間水旱之不時,凶荒 之不常,上又賑貸救卹,使之可以相補助而不至匱 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無補助之法,縱立義倉賑 給之名,而既令自賣其田,便自無卹民之實矣。周之 制最不容民遷徙,惟有罪則徙之,唐卻容他自遷徙, 并得自賣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已自不可久, 又許之自賣,民始有契約文書,而得以私自賣易。故 唐之比前世,其法雖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 壞矣。後世但知貞觀之治,執之以為據,故公田始變 為私田,而田終不可改,蓋緣他立賣田之法,所以必 至此。田制既壞,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沒 入官者,則封固之時或召賣,不容民自籍。所謂「私田, 官執其契券,以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壞,乃是唐 世使民得自賣其田始。前世雖不立法,其田不在官, 亦不在民。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其後 兵革既起,征斂煩重,遂雜取於民,遠近異法,內外異 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并,故 不得不變而為「兩稅。」要知其弊實出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