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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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水利》

按:水利之說,三代無有也。蓋「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廣 四尺謂之溝,十里之成,廣八尺謂之洫,百里之同,廣 二尋謂之澮。」夫自四尺之溝,積而至於二尋之澮,則 夫一同之間而捐膏腴之地以為溝洫之制,捐賦稅 之入以治溝洫之利,蓋不少矣。是以能時其蓄洩,以 備水旱。子產相鄭,猶必使田有封洫,蓋謂此也。自秦 人開阡陌,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溝洫之制 大壞。後之智者,遂因川澤之勢,引水以溉田,而水利 之說興焉。魏起、鄭白之徒,以此為功。然水就下者也, 陂而遏之,利於旱歲。不幸霪潦,則其害有不可勝言 者,此翟子威、杜元凱所以決壞隄防,以紓水患也。

玉海

《田制總敘》

古者井田之興,必始於唐虞。夏商葺治,至周大備。因 口之眾寡以授田,因田之厚薄以制賦,畫溝洫,謹步 畝,嚴版圖,經界既定,仁政自成。其法自春秋時已壞, 晉作《爰田》,則賞眾以田,易其疆畔矣。魯初稅畝,則履 其餘畝,十取其一矣;用田賦則二猶不足,重困農民 矣。鄭子駟為田洫,而四族皆喪;子產使田有封洫,而 謗以伍田疇,則溝洫廢矣。晉欲使齊封內盡東其畝, 而戎車是利,則疆理廢矣。管仲作內政,楚蒍掩書土 田,亦頗改周典之舊矣。戰國兵農浸分,孟子言王道 之始,魏惠王以為迂。滕文公問井地,卒莫之行。自秦 孝公隳經界,開阡陌,而兼并僭踰興矣。漢承秦舊,董 仲舒請限民名田,師丹諫言「限名田未嘗行也。趙過 教民為代田,乃耕田之法,非受田之制。下及漢、唐,流 風已遠。然其授田,有口分、世業,皆取之於官;其斂民 財,有租、庸、調,皆計之於口。其後變為兩稅,戶無主、客, 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貧急於售田,則 田多稅少;富利於避役,則田少稅多。僥倖一興,稅役 皆弊。既無振貧之術」,又許之賣田,後魏以來弊法也。 《唐志》謂「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似指以為井田, 失之遠矣。

周禮訂義

《總論井田》

愚案:周家井田之法,惟《小司徒》見之,謂「八家皆私百 畝,同種公田百畝」,此《孟子》之說也。謂八家各耕百十 畝,以十畝為公田,餘二十畝為廬舍,此《漢志》之說也。 今因錄諸家之說於後。

王氏曰:「田畝有類於井,而公田之中又鑿井焉,故謂 之井田。」一井之田九百畝,八家八百畝;公田居中亦 百畝。除二十畝,八家分之,得二畝半,以為廬舍,合保 城之地二畝半,《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是也。公田八十 畝,八家耕之,是為助法。廬舍居中,貴人也。私田環列 於公田之外,蓋衛王之意,八家私百畝,至於興兵之 際,乃《八陣圖》之法;

陳及之曰:「一井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 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所謂什 一而稅。」通王畿之內,至天下諸侯皆然。孟子曰:「周人 百畝而徹。」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觀之, 雖周亦助也。」張橫渠曰:「百畝而徹,是透徹之徹。透徹 而耕,則功力相驅,無一得惰者,及已收穫,則計畝數」 袞分之。以袞分之數,取什一之數而歸諸公,是亦一 說。要之,公家但取什一之稅,看民如何耕耳。或一家 耕百十畝亦可,或一家合耕八十畝亦可。而徵斂稅, 必視年之豐耗。故《司稼》云:「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 斂法。」 愚案:此主《漢志》說為是。

圖說曰:《漢志》引《孟子》說失其旨。由是何休注《公羊》,范 甯解《穀梁》,趙岐注《孟子》,宋均說樂緯以為然,理不可 通。何則?言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則百畝共為公田,不 得家取十畝,言八家皆私百畝,則百畝皆屬於公,何 得復以二十畝為廬舍?言同養公田?是八家共理公 田事,何得家分十畝自治?若家取十畝自治,安得謂 之同養?若二畝半為廬舍,則家別二畝半亦入私矣, 何得八家皆私百畝? 愚案:此謂《漢志》之說,非。 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謂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 里名,方里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為井是也。以 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賦。周 時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徹法。孟子曰『鄉田同井』」,則是 鄉皆用井。《哀公問》年饑用不足,有若告以盍徹,是邦 國亦用徹法。《周禮》一書,皆通率而言,所謂互見者,以 班固之言,攷《孟子》「九夫為井」,全無虧欠。後世為圖,亦 以縱橫成列。不知九夫為井,除山川林麓三分去一, 則是六百畝,又有一易再易之地,三分去一,則一井 地止三百畝。若如《孟子》班固所計,則是一井之田皆 平地。其說皆不通。蓋周公之井地,特以通率備言之。 案《左氏異議》說:「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當一井藪 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 七辨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當一井疆潦 之地;九夫為藪,五藪當一井偃豬之地;九夫為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