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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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 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 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御馬監徵銀修理 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 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又按《續通考》十三年 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 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嘉靖十五年,詔:「水塌田地,錢糧准其除豁,俟水退後, 仍召人佃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 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經具奏者,撫按官查勘明白, 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屯糧負累官旗 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又題准甘肅鎮體勘過水衝 沙壓斷溝及隔在境外甘州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 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 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 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 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 軍儲。

嘉靖十六年敕查八府莊田投獻及冒占者

按《明會典》「十六年,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 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 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各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 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 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皇莊者解部類進,係皇親 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十七年,詔「各衛所置買民田,一體派糧,違者入 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又題准,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 二頃一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 嘉靖二十年議准,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 官備邊。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嘉靖二十年議准,順天 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海、興濟五縣水占荒鹼,勘減 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 分零,將通州、大興等州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 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 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 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 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 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 湊進用。各宮前項水占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 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部

嘉靖二十一年,霍韜疏「乞考查額田實數。」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兩直隸及一十三省田數 總計四百三十六萬五百六十二頃六十畝九分。是 年霍韜奉命修《大明會典》,上疏云:「竊見洪武初年天 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 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 八千頃有奇。是宇內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賦稅何 從出?國計何從足?初,臣等備查天下額數,若湖廣額 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失額一百九十六 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失額 一百三萬」,失額極多。不知何故致此?非撥給於藩府, 則欺隱於猾民,或冊文之訛誤也。不然,何故至此?若 「廣東額田三十二萬,今存額七萬,失額十六萬,又不 知何故致此也。蓋廣東無藩府撥給,疆理如舊,非荒 穢於寇賊,則欺隱於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 年耳,天下額田已減強半,再數百年減失,不知又何 如也。伏望敕行戶部,考查洪武初年額田原數,查弘 治十五年失額田數今日額田實數送館稽纂。 嘉靖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收稅,以備總督 大臣犒賞。勢豪侵占者首正。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 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 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 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令各王府、除欽賜地土外。凡投獻捏 契典賣者。俱改正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 外,其空閒官田并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 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 白,改正還官給主。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五年,修復河西屯地。

按《大政紀》二十有五年「九月,修復河西屯地。河西 屯地以水堙久廢,楊博請於朝,墾菑畬者勿租,故租 者十年而租,復貸牛、器穀種於佃者,於是人爭應令。 因跡龍首渠故道,分疏支瀆,墾田萬餘頃,簡壯卒田 之。謹烽燧,勤偵候,虜不敢輒至塞。嘗一入寇,諸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