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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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應賞地土,隨品級定制,凡遠遺莊田,別其世之親 疏,量為裁革。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 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嘉靖八年、令清查勳戚子孫已絕傍枝冒占田土。及 勳戚受人投獻冒占者、一體治罪。遣官丈量牧馬草 場、按鷹地土招民佃種。又令勘各宮田土、照例徵銀。 查廢寺田產召人承買。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 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 外,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 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 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 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又令雲 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 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等項,悉 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射莊戶, 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又議准:受獻田土之 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干勳戚,追究管莊佃 僕。永為定例。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 照節次《題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 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 一體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 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 畝已經給撥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 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招佃牧馬按鷹田土,戶部尚 書梁材上言:「從田鷹犬既已縱放,其保定府安州等 處牧馬草場一百二十頃,按鷹地土九十九頃,宜遣 科道官閱視丈量,招民佃種,每畝歲徵租銀三分,解 納大倉。」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凡各宮田土,八年題准查勘過豐潤 縣仁壽宮餘地九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 泊北、梁城所東及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畝 有零,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 令該縣俱照原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又 題准「查勘過仁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 種并蘆葦徵銀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 七畝零。歲該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 內仁壽、清寧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 兩三錢零。未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 兩三錢零。各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 者,年終類進。係勘多者,除補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 補各宮災免補湊進用。又按:《續通考》:八年,令各撫 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遺下田產,無人 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入冊,辦納糧差。 嘉靖十年,定勳戚莊田徵糧不完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勳戚莊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 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 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 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 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 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嘉靖十一年令陝西官莊豪強占種者,聽自首,賣銀 還官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 有豪強占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 差,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嘉靖十二年令「清邊江濱海草場塗田、湖蕩、蘆洲田 地、被豪強奪占者,不分新舊入官,違者嚴究。」又興復 甘肅屯田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 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并寺觀田地等,被官 豪大戶奪占,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公 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敢有執恡,在京官員 并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其餘徑自處治,通行 造冊奏繳。」

按《大政紀》,十有二年秋七月,興復甘肅屯田。兵部 奏:「甘肅一鎮,孤懸河外,歲發內帑,難以支持,興復屯 政,誠為急務。」帝從之,命舉幹濟都御史一人,副使二 人,專理屯政。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空地給哈密都督耕種。免 差、清查御馬監等地頃。又陝西、河南屯地、為軍職及 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問罪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 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吉孛剌等耕種,免其糧 差。按,字典無。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題准清查過御馬監并壩大 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 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除雜占地三 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 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