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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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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長「堰,因山為源,乾涸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 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 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 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於田 之必為井不為井也。夫已遠者不追,已廢者難因。今 故堰遺陂在百年之外,瀦防眾流,即之渺然瀰漫千 頃者,如其湮淤絕滅,尚不可求,而況井田?遠在數千 載之上。今其阡陌連環,墟聚遷改,蓋欲求商鞅之所 變,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時,井田雖不治,而其 大略具在,勤勤以經界為意,歎息先王之良法廢壞 於暴君汙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聞 不見之遺言,顧從而效之,「亦咨嗟嘆息,以為不可廢, 豈不難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 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隨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 上之所恃以為治也。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 能勝,大半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 之。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 世也。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 借貲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 歸於富人,游手末作,俳優技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 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 取給於富人。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 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 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迺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 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隨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 矣,不宜豫置疾惡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 主既不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 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故臣以 為儒者復井田之舉可罷,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 可損。因時施智,規世立法。誠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 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已,使天下速得 生養之利,此天子與群臣當汲汲為之。不然,古井田 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復立,虛談相眩,上下乖忤。 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哉?」 按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嘆世主不能復三 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并之利,其說固 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 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 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 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 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 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 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每 戶受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十 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 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 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如 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敝。」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 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之 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 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汙吏 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爭 疆,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然又皆為世 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欒 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 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小 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 之田,壯而𢌿,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 父所世有之田受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其 豐凶以為收貸,其阡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 雖無俟乎考覈,而奸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 凡七,而幺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廣,人愈 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疆,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 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 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 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可見當時未嘗不 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考覈難施,故法制隳弛而 奸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 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 壞阡陌,以爭百姓之業而一其土。」夫曰爭曰一,則可 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 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井土之還受,其奸弊無窮。雖 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 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敝?後世蓋有爭田 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稽覈,稽 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 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