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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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筭,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 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 眾,罷候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 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 其還受之法,未幾五胡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亂。 北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 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 徽而後,則兼并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 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 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 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 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予者取之,所當 取者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 裂其土宇以啟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 召怨讟。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井田夫家總論》

《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田 百畝。然周初時,闢土分田,不盡然者,《大司徒》不易之 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 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 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小司徒》上地,家七人, 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大司馬》:「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三等之地,經中 四見,然皆分土任民,侯國與王國,鄉遂公邑與采地, 並不容有異。夫不易者,膏腴上地而必益以萊地之 五十畝者,常使地力有餘,不至耗竭;草萊葑游,田益 肥美,家有餘利,自生禮讓,生齒日蕃,有田可耕也,三 分而食其二,故曰「食者三之二。」每一夫田百畝,萊五 十畝,所占夫半之地,是一井中實止六夫而不足矣。 一易者,肥瘠半之。中地休一歲而種,其獲與上地等, 益以萊百畝,二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半。」每一夫田 二百畝,所占二夫之地,是一井中實止四夫也。再易 者瘠薄,下地休二歲而種,其獲與上地等,益以萊二 百畝,三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三之一。」每一夫田三 百畝,所占三夫之地,是一井中實三夫而不足也。井 田之界限有定,而夫之分授不齊如此。夫有休代之 法,則田之所收固無不均,但不易則用人工少,易則 費人「工多故上地之入食七人,而可任者家三人;中 地之入食六人,而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之入食五 人,而可任者家二人。」正夫足其所食之數,而又有可 任者,即受餘夫,而滿其七人、六人、五人之數者,別受 正夫田。大約以上、中、下三等之地,總而計之,每一井 田,通融而論,止於四家,可用之民十人而已,若舊泥 於一夫百畝。然田有高下,口有多寡,似均而實不均 也。惟其以上、中、下三等之田授之,有一百五十畝、二 百畝、三百畝,多寡之三等,上、中、下三等。農夫可任之 民,亦有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多寡之三等,然後 為均平。以此知古人云「八家同井」,蓋治久齒繁,井田 大治之時耳,初闢地之時不可為也。欲知井田夫家 之數,當考於《周禮》可也。

《治地總論》

嘗考自古井田之說,而為之溝洫、丘邑、封疆等圖,蓋 欲知其大較,不得不然爾。山林川澤,回曲萬狀,不可 拘,一也;地有肥瘠,《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參差不齊, 二也;宅田、士田、賈田、圭田、餘夫田」,所授不盡田之數, 三也;地形偏斜不等,不及百畝者甚多,四也;山林川 澤,固在餘除之外,一易再易者,一夫耕二夫三夫之 地,圭田則以一井中公田而為二,餘則以一夫之田 而為四;士田、賈田等,各隨分量授之,如餘夫法。若其 地形偏斜不足者,則會算以足百畝之數。蓋有窒礙 不可行,亦何取正方如紙上所畫哉?《孟子》曰:「此其大 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斯言得之矣。但其法 始於黃帝暨大禹、伯益、后稷,皆以神明之德相與參 畫輔相,始克成功,又歷殷、周數聖人而後大備,今廢 棄殆盡。若欲急遽起事,竊古人之糟粕而行之,必致 紛紜,徒敗壞天下,使後人指為口實而已。

《均田論》

國初分田之制有四:曰魚鱗有圖,曰刑嚴詭寄,曰律 嚴欺隱,曰籍沒有稽。夫魚鱗有圖則疆界明矣,刑嚴 詭寄則法令行矣,律嚴欺隱則賦役均矣,籍沒有稽 則官民辨矣。而且賦有定期,役有常額,此師古而跡 不泥,政善而民宜焉者也。今則豪右之兼併也,而賦 獨輕,問之曰:「何不舉初年之法乎?」則皆曰:「南陽、弘農」 不可問姦猾之詭射也,而彼不供。問之曰:「何不舉初 年之法乎?」則又曰:「投鼠忌器,城狐莫究。」夫兼併不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