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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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土之民必逃;詭射不問,則守法之民必貧。夫兼 併何以能驅民於逃也?得其地而遺其糧,賦奚以供, 而可獨存乎?詭射何以能致民於貧也?差重而供之 者寡,役奚以辦,而能獨供乎?故地去「而糧存,兼併者 使之也;人逃而賦存,詭射者為之也。」況兼併必勢豪, 其財智足以迷吏書而賦獨減;詭射必貴顯,其位望 足以懾官守而役獨蠲。由是鬻產者逃,而責陪於里 甲,里甲復逃而均之概縣包陪不勝,而告者紛紛矣。 守令無如之何,而均田之說起矣。蓋古之所謂均田 者,因人而授之田,而「無不耕之夫。」顧賦有定籍,法不 可以盡壞;人有定業,勢有難以遽奪,是未可行也。今 之均田云者,無亦欲因田以平其賦,使無不稅之田 乎?然行之未得其道,弊且緣是以興。其故何也?蓋國 初以監生供丈量之差,履畝畫圖,有差錯則罪之,以 故法行而難犯。今則民偽滋甚,法有難以盡行者。且 田有「等則賦有上下,不論其等則欲盡取而均之,則 官民莫辨,肥瘠無等。吾恐法難行而弊之踵於昔者 愈滋矣。何也?蓋兼併詭射者,威既足以制人,賄又有 以通神。向也賦雖匿而名猶存,今則併其名而亡之 矣。向也役雖隱而籍猶存,今則併其籍而去之矣。」矧 夫投獻過寄,流弊日深,有長民之責者,寧「能恝然而 不為之所哉?茲欲除其弊以復其舊,使不去其所為 法之蠹者,可乎?夫田不可均,固也,而兼併獨不可抑 乎?糧不可均,固也,而詭射獨不可革乎?然抑兼併之 法有三:曰稽田地,曰重差役,曰先徵科。」產去稅存,則 稽鬻產者誰也?由是計畝而責之推收;田多糧少,則 稽脫漏者誰也?由是計糧而責之收籍,此稽田之法 也。富者必重其差役,必先其科徵。役重則不勝其差 之繁,彼或且無樂其業之廣。徵先則不勝其督之嚴, 而亦將苦其糧之多。此重差役、先徵科之法也。稽詭 射之役術有二:曰慎優免,曰考寄莊。夫優免免其本 業耳,今則廣收富人之田以射利。欲慎之,則近日之 例可尋也,寄其廣布者耳。今則借豪貴之名以隱差 欲革之,亦近日之禁可尋也。至於投獻有例,強占有 禁,其法具存也,其地荒蕪汙下之地,糧不可減也,召 民耕種之,使之止供輕糧,而差不與焉,獨曰不可乎? 河水衝決之地,糧不可減也,則以汙漲者補給之,計 畝而不使嬴焉,獨曰「不可乎?」是皆救賑之急務,「而通 變宜民之至術也。舉而行之,則利不必興也;去其害 利者則利自興矣,法不必改也。去其蠹法者,則法無 不善矣。」然則積弊已革,賦役已均,流亡漸復,荒蕪漸 墾,如是而其民有不富盛,而其法有不行者,吾未之 信也。若曰:必欲行均田之法,則將奪富人之所有,給 貧者之所無,情屈勢格,必群起而爭之。況司府會計 之繁,郡邑踏勘之擾,又有不勝其弊者乎。故朱子謂 「均田」為東坡之戲論,良有以也。

《井田限田均田總論》

夫井田法,黃虞氏以前尚矣,靡得而《記》云「至周始備」, 亦子輿氏所謂大略也。自李悝、商鞅出,而其法決裂, 廢滅無存,誠為萬世戎首。然秦漢迄今,英君誼辟,與 奇謀石畫之臣莫之能變,即有變者,或至紕戾無稽, 此豈秦之法有加於三代聖人耶?譚者謂戰國干戈 之後,丘陵城郭,墳壟廬舍,鞠為茂草,即有平原,亦半 「荊棘。」漢去秦無幾,已不能比次而經紀之。顧處千載 之下,而欲籠其業以授民,踵新莽之覆轍。吁,亦迂矣! 是井田之不能復也,勢也。議者無已,又有限田、均田 之說。董仲舒倡限田於元狩,而武帝不果行;師丹請 限田於鴻嘉,而成帝不能用。乾興初,詔限公卿以下 與衙前將吏田,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夫井地既廢,富 民業已肥殖,長子孫傳襲,擬於封國,而遽欲於歲月 間盡褫其所有,此亦非人情矣。是限田之不能行也, 亦勢也。由周而來七百年,魏孝文納李安世之疏,均 授民田,然不再傳而廢。又百二十年而唐太宗定口 分世業之法,然行未久而報罷。又二百三十年而周 世宗詔行元稹《均田圖法》,然世族群起而撓之。夫周 制既遠,生齒錯出,民之遷徙靡定,田之給代無常,而 履畝握筭,官且不勝其盭矣。是均田之不能久也,亦 勢也。夫田不能井,又不能限,又不能均,均亦不能久。 第建步立畝,括田均賦,此為至策。其必「量山澤之入, 視莊屯之額,塞飛詭之竇,責無籍之戶,令所輸者與 所入相當,取他羨補崩決,償失額,無嫁稅,匿逋者即 驗問嘉與更始弛其罰」,無論世世偏累,疲癃之民驩 然。若更生如此,則田不必井,而井之之法存;田不必 均,而均之之法寓矣。

《開浚田畝水利總敘》

昔人有言:積貯天下之大命,而軍國之需必資焉。《王 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是積貯之道也。然所以致之者,豈無其道哉?有田畯 以率甸人,有匠人以治溝洫,有遂人以興水利,有稻 人以祛水害,是故田野之所由闢,而積貯之所由充 也。井田既壞,此法不傳。蓋自漢、唐以迄于今日,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