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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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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罔之罪,必將可得。如其不然,諸司中必有觀望風 旨,自為前卻者,此謗猶有所分,不專在於朝廷也。今 所施行乃匆匆如此,是朝廷不以臣僚之言為可信, 又不以熹之言為可信,又不以諸司之言為可從,而 偏聽此人之說與其教誘資給者之說也。」丞相相知 甚深,薦引存問,不為不厚。熹雖知不足以堪此,然平 時狂妄,所以傾倒不敢自他者,亦不為不至。故前日 之辭免,不敢決然為不出之計,而於馬貳卿書復露 異時乞郡之請,此意亦可見矣。今以此事觀之,乃知 丞相所以見遇者,乃在漳州進士吳禹圭及諸教誘 資給者之下,今雖無恥,其敢冒此而進哉?熹伉拙奇 蹇,一出而遭唐仲友,再出而遭林黃中,今又遭此吳 禹圭矣。豈非天哉!天實為之,豈敢尤人。然復云云如 此者,猶感丞相相知之意,而懼其以此待天下之士 也。幸侍郎一為誦之,千萬至望!

《答陳漕書》
前人

「近因使還,已具經界,乞候將來農隙施行利害申稟, 伏想已塵台鑒,未奉回降,但增悚惕。」今準使牒,便令 差官。熹前此準擬外州一二待闕官,近聞朝論大以 為不然,此亦小事,不欲固爭,勢須別行踏逐外州一 二官員相添,乃可集事。蓋此四縣,龍溪縣官皆可委 仗,不須差人。龍巖山多田少,只一劉尉,永嘉士人嘗 「從王亞夫遊,頗知經界利病,足當一縣,或更助以一 人亦得。長泰縣小地狹,或更須一人。但漳浦地廣而 荒,尤費區處,而宰、丞、簿或老或繆,皆不堪使,只有一 尉曉事,然亦是巡捕官,已擬用一《龍巖簿》貼之,然更 須得兩人或三人乃足用。州官中亦未見能曉事,有 可差者,容更踏逐,別得具申。」但既未「即施行,即且小 候詳細差撥,庶得其人,乃為有補。不審台意以為如 何?已具公狀申述,拱俟回降,即當遵稟。」

《與趙尚書論舉子田事》
前人

熹拜書將遣,而周宰見訪,說及近降指揮,出賣絕戶 官田,此間舉子義莊絕院二十五所田,收米四百八 十餘石。或云史公所買,而無明文可考。只有淳熙三 年陳公政內劄子,催督義莊租課,開列二十五院,與 今一同。又有八年梁公政內劄下丞廳,亦云,「拖照淳 熙元年買建陽縣絕產田充義莊」,即是當時已買分 「明,今自不合隨例出賣,唯是兩縣絕戶江驥、江大受 作故人程如岡三家田,收米七百三十餘石,即係元 不曾買,今日難以拘占。然今倉司施行甚峻,縣吏奉 承唯謹,固不容辨其當賣與否矣。若不及早整理,則 此田日下便為他人之有,而舉子之政遂成中輟,甚 可惜也。欲望詳酌,特為申明,乘此機會,別降指揮,依 贍學田與免出賣,則不惟已買者不為奪去,而未買 者亦可因而撥正,無復動搖。其元降指揮恐隨行無 本,今并錄呈。」其間所引淳熙三年指揮,本路絕產不 許出賣,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者,或恐亦可再與 拈出,且只免賣上四州絕院,使朝廷易於聽從,而其 他未舉行處,亦可漸「次接續措置,誠為永久之利。周 宰亦已有書,懇丘侍郎言之,但須自尚書發之,彼乃 有据而行爾。此事甚急切,幸早賜留念。」熹惶恐上覆 《吏部尚書》。

《答王子合》
前人

示喻,曲折具曉。所謂但區區之意,初見彼間風俗鄙 陋汙濁,上不知有禮法,下不知有條禁,其細民無知, 猶或可憐,而號為士子者恃彊挾詐,靡所不為,其可 疾為尤甚。故於此輩,苟得其情,則必痛治之,蓋惟恐 其不嚴,而無以警動於愚俗。至於廉退好修之士,柔 良鰥寡之民,則未嘗以此加之也。細民籍籍,不知此 意,妄生恐懼,而彼為士者,亦何遽至畏縮而不敢來 相見乎?若果有之,即是其見識不高,趨向凡下,無以 異於愚民,為政者亦安能每人而悅之哉!至如經界 一事,固知不能無小擾,蓋驅田里之民,使之隨官荷 畚持鍤,揭竿引繩,以奔走於山林田畝之間,豈若其 杜門安坐,飽食而嬉之為逸哉?但以為若不為此,則 貧民受害無有已時,故忍而為之,庶其一勞而永逸 耳。若一一恤此,必待其人人情願而後行之,則無時 而可行矣。且如此間紹興年間正施行時,人人嗟怨, 如在湯火之中。是時固目見之,亦以為非所當行,但 訖事之後,田稅均齊,里閭安靖,公私皆享其利,遂無 一人以為非者。凡事「亦要其久遠如何耳。但惜乎此 事未及下手,而上下共以私意壞之,使人預憂其擾 而不見其利,此則非熹之罪,而當世自有任其責者, 尚何言哉!然當時若更施行,則其擾不但土封而已, 不知噂沓又復如何也。若便指土封為擾,而謂經界 之不善,則如子合者亦未究此利害也。」桂林之行,亦 引此自列,然後得免,後世當有知此心者耳。新學既 成,氣象開豁,但願自今以往游其間者,亦各放開心 胸,莫作舊時卑污暗昧見識,乃為佳耳。

所喻土封事,當時卻無人來論訴,亦無人子細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