熹又尋即去郡,故其事不及露,而失於究治耳。但如 來喻所云,所費不多,不能與之訟於官府,則其為害, 應亦不至太甚。但今已不行,無可得說,便且借此為 話端而興謗議耳。若果盡行,則熹自料雖使更用嚴 刑峻法,此等小擾,亦恐終不能免,其謗必有大於此 者,而如子合者,亦將有番悔青苗之議矣。此可付一 笑也。少時見所在立土封,皆為人題作《李椿年墓》,豈 不知人之常情,惡勞喜逸,顧以為利害之實,有不得 而避者耳。如禹治水,益焚山,周公驅猛獸,豈能不役 人徒而坐致成功?想見當時亦必須有不樂者,但有 見識人,須自見得利害之實,知其勞「我者乃所以逸 我,自不怨耳。子合議漢事甚熟,亦曾看漢高初定天 下,蕭何大治宮室,又從婁敬說,徙齊、楚大姓數十萬 於長安,不知當時是費幾箇土封底功夫,而不聞天 下之不安,其於今日事勢何如也?」子餘留此久,適熹 病,不得朝夕相聚。又見渠長上,不欲痛下鈐鎚。後來 自覺如此含糊,恐誤朋友。方著力催儧功夫,則渠已 有行日矣。其有尚宿留者。用新法課程,近日卻頗長 進。信乎小仁者大仁之賊,而無面目者乃長久人情 也。
《與張定叟書》前人
「契勘汀州在閩郡最為窮僻,從來監司巡歷,多不曾 到州縣,官吏無所忌憚,科敷刻剝,民不聊生,以致逃 移,拋荒田土。其良田則為富家侵耕冒占,其瘠土則 官司攤配親鄰,是致稅役不均,小民愈見狼狽,逃亡 日眾,盜賊日多。每三四年一次發作,殺傷性命,破費 財物,不可勝計。雖為王土,實未嘗得少霑惠澤,殆與 化外羈縻州軍無異,甚可痛也。」近因戶部王郎中申 請乞行《經界》,得旨施行,千里細民,鼓舞相慶,其已逃 亡在漳、潮、梅州界內者,亦皆相率而歸,投狀復業。然 此一事,豪家大姓不以為便,縣吏鄉司不以為便,官 員之無見識、樂苟簡者不以為便,往往皆能造為浮 語,扇惑上下。獨有貧民下戶,欲行此「事,有同饑渴,而 其冤苦之情,無路上通。是致前任監司妄有申述,沮 格成命,使昔之歌舞者,今變而為咨嗟;昔之投狀歸 業者,今復相與狼狽而去。有識之士深痛惜之,而在 位者未之知也。所幸元降指揮,猶有秋成取旨之文, 今既及期,而汀州歲實大稔。且其守臣學道愛人,有 風力可以倚辦,失今不為。竊恐向後難得似此機會。 欲望檢舉元降指揮,詳陳前項利害,申述取旨,只委 本路監司及本州守倅趁此農隙,疾速推行,庶幾永 為一方久遠之利。」
《約束侵占田業榜》前人
本司簽廳申,「照對,本司見行下諸縣,根刷沒官田產, 有下項事件,申乞指揮,須至曉示。」
「一、今來根刷諸司沒官戶絕等田產,并新漲海塗溪漲淤成田地等,多是豪勢等第,并官戶公吏等人,不曾經官請佃,擅收侵占,暗收花利,不納官租。其間雖有經官請佃,止量立些少租課,計囑主行人吏,又且不曾催納入常平倉。上下蒙庇,官司無緣得知。今出榜遍於縣鎮鄉村,張掛曉示,限一月經官陳首,與免」 罪,從公紐立租課,就行給佃,更與免追日前冒占花利。如犯人尚敢恃其豪勢,仍前坐占,限滿不首。如官司覺察得知,或因諸色人告首,定當送所司根究,從條斷罪,追日前花利入官,仍盡給告人租佃。
一、「諸司沒官田產,多是本縣公吏與有蔭人詭名請佃,或與出名人分受花利,上下蒙庇,不曾納租。如有此積弊,何緣得知?今來出榜曉示諸色人,如有似此之人,仰經官陳首,當與將所首出田產,不拘多寡,盡給告人租契。如詭名人并出名人,能在一月內赴官首說,當與免罪」 ,從公紐立租課,就令租賃,仍免追日前花利。如限滿不首,被人陳告,或「官司覺察得知,當送所司根勘,依條施行。」
《曉示經界差甲頭榜》〈漳州〉前人
「契勘本縣日前經界未及均稅,遽行住罷,後來一向 不復舉行,是以豪家大姓,有力之家,包併民田而不 受產,則其產虛樁;在無業之家,冒占官地而紐租,則 其租俵寄於不佃之戶。姦胥猾吏,夤夜作弊,走弄出 入,不可稽考,貧民下戶枉被追呼,監繫箠楚,無所告 訴。至於官司財計,因此失陷,則又巧為名色,以取於 民,雖有慈惠之長,明察之官,欲革舊弊而一新之,亦 復無所措手,如是者蓋已有年矣。乃者,聖明灼知其 弊,深加憐憫,特詔守臣相度經界利害,蓋欲仰遵紹 興已行之故典,加惠此邦重困之痍民,務使田稅均 平,貧富得實,免致貧民下戶困於兼并豪猾之手。雖 知應役之人不無少擾,然欲革百年深錮之弊,為斯 民久遠之計,勢有不得已者。本州謹已仰體聖意,條 具奏聞去訖。竊恐旦夕或蒙行下,便當舉行,而遠近 士民,傳聞不審,過有疑慮,合行曉諭,及有預行撥置 事件,亦須先次遍行告報曉示」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