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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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民饑死者,官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東饑,出 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是歲,畿內、京東西、河北、 河東、陝西蝗,淮南、江東、兩川饑,遣使安撫,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諸路災傷州軍民詔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粟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發江、淮漕 米振京東饑民。丙寅,詔開封府界諸縣作糜粥以濟 饑民,諸災傷州軍亦如之。甲戌,詔募民掘蝗種,給菽 米。甲申,淮南饑,出內藏絹二十萬代其民歲輸。二月 戊申,詔麟府州振蕃漢饑民。三月壬午,免諸路災傷 州軍今年夏稅。六月庚子,免畿內被災民稅之半。秋」 七月,壬子,詔「轉運使與長吏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 粟。」

按,《文獻通考》:「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 三斛。」

按《荒政考略》:元年,京東大旱,民多饑殍,有司以徵賦 不完,上其數於朝。仁宗諭曰:「江南歲饑,貸民種粟數 千萬斛,且屢經停閣,而轉運督責不已,民貧不能自 償。昨遣使安撫,始以事聞,不爾何由上達?其悉蠲之。」 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萬。然有司或務聚斂,不即寬 除,朝廷知其弊,下詔戒飭。

景祐二年,以粟麥貸鎮戎軍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丙子,詔長吏能導民 修水利、闢荒田者賞之。是歲,以鎮戎軍荐饑,貸弓箭 手粟麥六萬石。」

景祐四年,賜越州被水民錢有差。詔「常平錢穀毋得 移借。」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賜被溺民 家錢有差。甲午,詔三司、轉運司毋借常平錢穀。 按 《食貨志》: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 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纔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 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 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 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 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寶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兩川饑民又出內庫珠易錢糴邊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內庫銀四 萬兩,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饑民。十月甲申,詔兩川饑 民出劍門關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內庫珠易緡 錢三十萬糴邊儲 按《食貨志》:寶元中,出內庫珠直 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 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 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 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 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 糴,縣官之費省矣。

按《文獻通考》:仁宗留意兵食,發內藏庫金帛以助糴 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 以賜三司,因諭輔臣曰:「此無用之物,既不欲捐棄,不 若散之民間,收其直助邊,亦可紓吾民之斂。」

慶曆元年九月乙亥復置義倉十一月丙辰發廩粟減價以濟京城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明道二年。詔議 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 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 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 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 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 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 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 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 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 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納 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其後 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 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 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 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 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 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 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 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纔四 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 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於是黯復上奏 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 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 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 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 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