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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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 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 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 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 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 捄,既以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 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 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 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 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 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慶曆二年正月戊午,詔「天下新立義倉,止令上等戶 輸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庫銀三萬兩振陝西饑 民。五月戊寅,詔「募人納粟,振淮南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罷「義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八年,贖饑民鬻于。以河北水災,令募饑民為軍, 又轉江、淮漕米,出內庫錢帛貿粟濟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二月己卯,賜瀛、莫、恩、冀州緡 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 縣募饑民為軍。八月己丑,以河北、京東西水災,罷秋 宴。九月戊午,詔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轉給河北州 軍。冬十一月壬戌,出廩米減價以濟畿內貧民。十二 月乙丑,出內藏錢帛賜三司,貿粟以濟河北流民,所 過,官為舍止之所齎物毋收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