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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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

  宋三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五則 元符三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

  寧六則 大觀三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六則 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二十一

  則 孝宗隆興二則

食貨典第七十七卷

荒政部彙考十

宋三

元豐元年詔被水州郡蠲租貸糧罷支糴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以義倉隸提舉司詔於豐稔路推行如畿縣不及斗者免輸又立常平錢糧輸入及保貸

之政。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元年秋七月「己亥,詔齊州預 備水災。八月丁未,詔河北被水者蠲其租。己巳,詔濱、 棣、滄三州被水民以常平糧貸之。庚午,詔青、齊、淄三 州給流民食。」 按《食貨志》:熙寧八年,河東察訪使李 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 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 知「太原韓絳復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 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 「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 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 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 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 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 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 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 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 卿復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 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 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 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 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又按《志》: 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 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 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 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又按《志》:是年提點府界 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 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 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 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斗,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 按《玉海》元年,王古言:「去歲詔復義倉,試於京畿,已不 擾,請於豐稔路先推行。」詔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闕三 字如畿縣行之,不及斗者,免。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常平倉錢穀當輸錢而願入穀 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 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 少加金帛之直。凡錢穀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 取留一半之餘。 又按《通考》,元年,詔以濱、棣、滄州被 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 出息。帝曰:「賑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 刃無異。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爭。至於凶年 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卹。此出於政事 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元豐二年,滄州饑,行寄糴法。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 倉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乙丑,滄州饑,發倉粟振 之。 按《食貨志》。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 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 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 又按《志》,二年,詔威、 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 元豐四年,振河東被水民,命使督諸縣捕蝗。詔蠲災 傷州「軍夏料役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五月丁酉,詔河東路提點刑 獄劉定專振被水民。六月戊午,河北諸郡蝗生。癸未, 命提點開封府界諸縣公事楊景略,提舉開封府界 常平等事王得臣督諸縣捕蝗。八月丙辰,詔蠲河北 東路災傷州軍今年夏料役錢。」

元豐五年。九月壬辰。遣使行視畿縣民被水患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以河朔豐成,命度支副使蹇周輔等廣糴。 又詔「常平斂散酌三年中數為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四年。「以度 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 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 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 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