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 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 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 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 雍代之。 又按《志》:六年,戶部言:「準詔諸路常平可酌 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 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 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 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 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 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 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元豐七年,蠲河東、河北稅,議罷寄糴。以李南公等言, 「仍舊給戶部錢,充陝西邊糧。」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河東饑,河北水,壞洺州廬舍, 蠲其稅。」 按《食貨志》:「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 以鉅萬,而散於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 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久,且近都 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按《玉海》。「七年八月十六日。給戶部右曹錢六千萬。充 陝西邊糴。」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義倉,散青苗。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罷諸路義 倉。」

按,《文獻通考》:「八年八月,哲宗詔給散青苗,不許抑配, 仍不立定額。」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辛酉以河決大名壞民田民艱食者眾詔安撫使韓絳振之夏四月辛卯詔諸路旱傷蠲其租八月辛卯詔常平依舊法罷青苗錢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二月,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 穀財物,盡樁作常平倉錢物。委提點刑獄交割主管, 依舊常平倉法。」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錢除支 俵外,見在錢數尚多,乞並用收糴可存留斛斗,凡遇 豐年則添價以糴,遇歲饑則減價以糶,大饑則貸之, 候豐歲輸還,更不出息。」門下侍郎司馬光劄子言:「常 平之法,公私兩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向者有因州 縣闕常平糴本錢,雖遇豐歲,無錢收糴,又有官吏怠 慢,厭糴糶之煩,雖遇豐歲,不肯收糴。又有官吏不能 察知在市斛斗實價,只信憑行人,與蓄積之家通同 作弊。當收成之時,農人要錢,急糶之時,故意小估價 例。今官中收糴,不得盡入蓄積之家,直至過時,蓄積 之家倉廩盈滿,方始頓添價中糶入官。是以農夫糶 穀,止得賤價,官中糴穀,常用貴價,厚利皆歸蓄積之 家。又有官吏雖欲趁時收糴,而縣申州,州申提點刑 獄,提點刑獄司申司農寺,取候指揮。比至回報,動涉 累月,已至失時,穀價倍貴。是故州縣常平倉斛斗,有 經隔多年在市價例,終不及元糴之價,出糶不行,堆 積腐爛者。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四月,詔再 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 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 併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中丞劉摯、右司 諫蘇轍等交章言其非。右僕射司馬光劄子乞約束 州縣抑配青苗錢。曰:「先朝初散青苗,本為利民,故當 時指揮,立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 要近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各為情願,其 實抑配,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 昧尊親,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 至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 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 敕,令給常平錢斛,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者 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 輒過此數。又令取人戶情願,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 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朝旨本意,將謂朝廷復欲多散 青苗錢穀,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切如向 日置提舉官時,今欲續降指揮,令諸路提點刑獄司 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納保赴縣,乞請常平 錢穀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劄, 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以此 為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 委轉運、安撫司覺察聞奏。」從之。錄黃過中,中書舍人 蘇軾奏曰:「臣伏見免役之法已盡革去,而青苗一事, 乃獨因舊少加損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雞之道。 熙寧之法,本不許抑配,而其害至此。今雖復禁其抑 配,其害猶在也。昔者,州縣並行倉法,而受納之際,十 費二三。今既罷倉法,不免乞取,則十費五六,必然之 勢也。又官吏無狀,於給散之際,必令酒務設鼓樂倡 優,或關撲賣酒牌」,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 苗,即酒課暴增,此臣所親見而為流涕者也。二十年 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顧妻女,溺水自縊者,不可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