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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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朝廷忍復行之歟?臣謂四月二十六日指揮,以散 及一半為額,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而今月二十日 指揮,猶許人戶情願,未免於設法罔民,便一時非理 之私,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無 幾也。今者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 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臣雖至愚, 深為朝廷惜之。欲乞特降指揮,青苗錢斛後更不給 散,所有已請過者,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隨二稅 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 人戶,並與放免,庶使農民自此息肩,亦免後世有所 譏議。兼近日謫降《呂惠卿告詞》云:『首建青苗,次行助 役,若不盡去其法,必致姦臣有詞,流傳四方,所損不 細。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初,同知樞密院 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青苗錢。四月二十六日 指揮,盡純仁意,時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 臺諫共言其非,不報。光尋具劄子,乞約束抑配。蘇軾 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於簾前曰: 「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勸陛下復行此事。」純仁失色,卻 立不敢言。青苗錢遂罷不復散。

元祐二年,遣使振河北被災民,以冬夏旱暵,避殿減 膳,責躬思過。詔以麥熟下諸路廣糴。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遣左司諫朱光庭 使河北,振民被災者。夏四月辛卯,詔冬夏旱暵,海內 被災者廣避殿減膳,責躬思過,以圖消復」 按《食貨 志》:「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 即許變轉兌糴。」

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復廣惠倉。二月乙酉,詔「流民 饑貧,量與應副。」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三年正月二日詔復置廣惠倉。從侍講范祖 禹之言也。二月十二日給廣惠倉錢三萬緡。」

元祐六年,兩浙水災,振之,並振麟、府二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己卯,振兩浙水災。九 月丁亥,夏人寇麟、府二州。壬辰,詔「州民為寇所掠廬 舍焚蕩者給錢帛,踐稼者振之,失牛者官貸市之」 按《文獻通考》:「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軾言,浙 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為一, 杭州民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今既 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見新穀變故, 未易度量。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糶米斛數目,下 諸路封樁,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糶賣。」詔賜米百 萬斛、錢二十餘萬緡,賑濟災傷。

元祐八年,遣使按視水災,振京城民饑,又出錢粟振 流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八月壬戌,遣使按視京東西、 河南北、淮南水災。十一月乙未,以雪寒,振京城民饑。 十二月丁巳,出錢粟十萬振流民。」

紹聖 年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餘州七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哲宗即位,諸老 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 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 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 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 糧不可勝計。」

紹聖元年,振河北饑,恤諸路流民。詔:「除廣南東、西路 外,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專充賑濟。」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癸巳,詔振京東、河 北流民,貸以穀麥種,諭使還業,蠲是年租稅。閏四月 丙戌,復義倉。九月癸卯,遣御史劉拯按河北水災,振 饑民。庚戌,罷廣惠倉。丁卯,詔京東西、河北振恤流民。 十一月丁巳,詔河北振饑,諸路恤流亡,官吏有善狀 才能顯著者以聞。」是歲,京師疫,洛水溢,太原地震。河 「北水,發京都粟振之。」 按《食貨志》:「元年詔除廣南東 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 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 又按《志》:「哲宗雖 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 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 一路兌撥。於是紹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 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按:「《玉海》元年閏四月復置義倉,納米斗五合。」

按,《文獻通考》:「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 歸,詔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 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 司,召人入錢粟充賑濟。」

紹聖二年,出錢帛助振河北。群臣蔡京等請議行青 苗法,詔並送詳定。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辛巳,出內庫錢帛二十 萬助河北振饑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 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 立為定制。」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 舉官後,錢穀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