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2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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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耕桑田,不用近樹。

《傷桑》「破犁」 ,所謂兩失。

其犁不著處,斸斷令起,斫去浮根,以蠶矢糞之。

「去浮根不妨《耬犁令 》」 此下闕二行。

一枝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

十五年,任為《弓材》。

一張二百

亦堪作履。

一兩六十

裁截碎木中作錐刀靶。

一箇直三文

二十年,好作犢車材。

一乘直萬錢

欲作鞍橋者,生枝長三尺許,以繩繫旁枝木橛釘著 地中,令曲如橋。十年之後,便是「渾成柘橋。」

一具直絹一疋

欲作快弓材者,宜於山石之間北陰中種之。其高原 山田,土厚水深之處,多搖掘深坑。於坑之中種桑柘 者,隨坑深淺,或一丈五直上出坑,乃扶疏四散。此樹 條直,異於常材,十年之後,無所不任。

一樹直絹十疋

柘葉飼蠶絲,可作琴瑟等絃,清鳴響徹,勝於凡絲遠 矣。

《禮記·月令》曰:「季春,無伐桑柘。」

《鄭元注》曰:「愛養蠶食也。具曲植籧筐。」 注曰:「名養蠶之器,躬乘以勸蠶事,為敗情。」

《周禮》曰:「馬質,禁原蠶者。」注曰:「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 小之價直」者。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 直大火,則浴其蠶種。是蠶與馬同氣,物莫能兩大,故 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孟子》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尚書大傳》曰:「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就川而為之。 大昕之朝,夫人浴種于川。」

《春秋考異郵》曰:「陽物大惡水,故蠶食而不飲。陽立於 三春,故蠶三變而後消。死於三七二十一日,故二十 一日而繭。」

《淮南子》曰:「原蠶而一歲再登,非不利也,然王者法禁 之,為其殘桑也。」

《氾勝之書》曰:「種桑法:五月取椹著水中,即以手漬之, 以水灌洗,取子陰乾,治肥田十畝。荒田久不耕者,尢 善好耕治之。每畝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種之,黍桑當 俱生鋤之,桑令稀疏調適,黍熟穫之。桑生正與黍高 平,因以利鎌摩地刈之,曝令燥,後有風調,放火燒之, 常逆風起火。桑至春生,一畝食三箔蠶。」

俞益期《牋》曰:「日南蠶八熟,繭軟而薄,椹採少多。」 《永嘉記》曰:「永嘉有八輩蠶,蚖、珍蠶。」

三月績

柘蠶。

四月初績

蚖蠶:

四月初績

愛珍。

五月績

愛蠶。

六月末績

寒珍。

七月末績

四、《出蠶》

九月初績

寒蠶。

十月績

凡蠶再熟者,前輩皆謂之珍。養珍者少養之,愛蠶者, 故蚖蠶種也。蚖珍三月既績,出蛾取卵,七八日便剖 卵,蠶生,多養之,是為蚖蠶。欲作愛者,取蚖珍之卵,藏 內甖中,隨器大小,亦可拾紙蓋覆器口,安硎。若耕反泉 冷水中,使冷氣折其出勢。得三七日,然後剖生養之, 謂為「愛珍」,亦呼「愛子。」績成繭,出蛾卵。卵七日,又剖成 蠶,多養之,此則愛蠶也。藏卵時勿令見人,應用二七 赤豆安器底,臘月桑柴二七枝,以麻卵紙,當令水高 下,與種相齊。若外水高,則卵死不復出。若外水下卵, 則冷氣少,不能折其出勢。不能折其出勢,則不得三 七日。不得三七日,雖出不成也。不成者,謂徒績成繭, 出蛾生卵,七日不復剖生,至明年方生耳。欲得陰樹, 下亦有泥器,三七日亦有成者。

《雜五行書》曰:「二月上壬,取土泥屋四角,宜蠶,吉。」

案今世有三臥一生蠶、「四臥再生蠶」 、白頭蠶、頡石蠶、楚蠶、黑蠶,有一生再生之異。灰兒蠶、秋母蠶、秋中蠶、老秋兒蠶、「秋末老」 獬兒蠶、錦兒蠶、同繭蠶,或二蠶三蠶,共為一繭。凡三臥四臥,皆有絲綿之別。凡蠶從小與大者,乃至大,入簇,得飼荊魯二桑,小食則桑中與魯桑,荊有裂腹之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