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三月丁酉,蠲荒歉諸州民間
逋負。夏四月丙寅,詔監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經 賊蹂踐者。五月乙未,淮東賊悉平。詔寬恤殘破州縣。 甲辰,以去歲旱蝗,百官應詔封事,命兩「省擇可行者 以聞。」癸丑,以久雨,發米振貧民。十二月丙辰,詔江、淮 諸司嚴飭守令,安集流民。是歲,臨安、紹興二府,嚴、衢 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賦。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吳沒官田租。《代輸關外 四州》旱傷秋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六年,詔振湖北、兩浙水旱。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閏九月「己丑,詔湖北監司守 令振恤旱傷。是歲,兩浙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發錢米振災傷貧民。真德秀奏「乞停閣夏 稅,蠲放秋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十一月「丙戌,命浙東監司發 常平米振災傷州縣。」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出內帑錢賑臨安府貧民。」 又 按《續通考》,七年,江東轉運副使真德秀奏乞停閣夏 稅,蠲放秋苗疏曰:「臣聞乾德二年四月詔曰:『自春徂 夏,時雨尚愆,深恐黎民失於播殖,所宜優卹,俾獲蘇 安。一應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所在官吏檢視民田, 無見苗者上聞,並與除放』。」紹興二十八年八月二日, 詔「令諸路轉運疾速行下州縣,開具實被災傷頃畝 數目及合放分數以聞。仰惟太祖皇帝開造我朝配 天之業,高宗皇帝中興萬世無疆之基,二聖一心,皆 以保全民命為本,故於災傷之歲,切切如此。夫以四 月而蠲夏稅,以八月而檢秋苗,自常情觀之,毋乃太 早。蓋救災卹患,當於民未甚病之時;若待其饑莩流 離,然後加惠,則所全寡矣。為民父母,忍使至斯。」兩朝 詔書,可為大法。今臣所陳二事,如蒙聖慈降出三省, 早賜施行,其於公私,皆有便利:一則征斂既寬,逃亡 必少,所在田畝不至拋荒,公家租賦亦免失陷;二則 農人肯行播種,自救其饑,不致大段缺食,全仰官司 糶濟;三則窮窶之民,粗有生理,何苦輕捐其身而為 盜賊?未萌之禍,銷弭尤多。臣蒙聖恩,𢌿以漕計,一路 休戚之責,實在臣庸。敢齋沐投誠,仰干天聽。
嘉定八年,蠲賑諸路災傷,從左司諫奏,下兩浙、兩淮、 江東西路並令雜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八年五月乙酉。發米振糶臨安府 貧民。秋七月癸酉。蠲臨安、紹興二府貧民夏稅。丙子, 發米三十萬石振糶江東饑民。」八月丁未。權罷旱傷 州縣比較賞罰。己酉。禁州縣遏糴 按《食貨志》:「八年 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餘杭縣趙師 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 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 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 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 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無 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九月,詔江東監司「覈州縣被水 最甚者,蠲其租。」
按《江南通志》:「八年春旱,首種不入,至八月乃雨。以江 東提舉李傅道督賑,行社倉法。」
嘉定九年,罷諸路和糴科糴。又詔「被水州縣寬免租 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巳,罷諸路旱蝗州 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 州縣,寬其租稅。九月甲申,詔兩浙、江東監司覈州縣 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年十一月甲申,詔「浙東提舉司發米十萬石 振給貧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賑被災貧民。又從臣僚請,截留稅米補 縣「義倉」,以備賑濟。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一年六月「辛酉,詔湖州振恤被 水貧民。」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頃歲議臣有請,計 義倉所入之數,除負郭縣就州輸納外,餘令逐縣置 數,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轉 般之勞。曩時州倉隨苗帶納,同輸一鈔,今正苗輸之 州,義倉輸之縣,則輸為兩輸,鈔為二鈔矣。曩時鼠雀 之耗蠹,吏卒之須求,一切倚辦於正稅,而義倉不預 焉。今付之於縣,既無正稅,獨有此色,耗蠹須求,又不 能免矣』。」於是議臣有請,令人戶義倉仍舊隨正稅從 便,就州作一鈔輸納,而州縣復有侵移之弊。臣聞紹 興初,臺臣嘗請通計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於本 縣納。開禧初,議臣之請亦如之。蓋截留下戶之稅米, 以補一縣之義倉,其餘上戶則隨正「稅而輸之州,州 得以補償。其截留下戶之數,州不以為怨。縣得此米, 別項儲之,以備賑濟,使窮民不致於艱食,則縣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