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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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撓。一舉而三利得」,此上策也。唯是負郭之義倉,則 就州輸送,自如舊制,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 之,每歲之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 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 之數,上之朝廷,令、丞替移,必批印紙,考其盈虧,以議 殿最。」從之。

按《杭州府志》:「十一年,出米五萬石,賑臨安貧民。 嘉定十四年,浙東、江西、福建諸路旱,沔成、階、利四州 水,振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詔振江西旱傷州縣,又發米振臨安貧 民。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五年三月「丁巳,詔江西提舉司 振恤旱傷州縣。十二月乙亥朔,發米振給臨安府貧 民。」

嘉定十六年。發米振諸路饑。又被水處。詔振恤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辛酉。命淮東制置 司振給山東流民。三月丁卯。以道州民饑。詔發米振 之。九月乙巳。詔江淮諸司振恤被水貧民。十一月辛 亥。以太平州大水。詔振恤之 按《食貨志》。十六年。詔 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嘉定十七年,詔振諸路貧民。知廣德軍耿秉田矯制 發倉賑饑,賜書褒異。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二月「甲午,命臨安府振糶 貧民。夏四月辛卯,詔廬州振糶饑民。秋七月丁酉朔, 命福建路監司振恤被水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知廣德軍耿秉田因歲歉發 倉賑濟,活饑民萬餘,自劾矯制之罪。上聞之,賜璽書 褒異。」袁甫進《區處流民故事》曰:「臣竊為區處流民之 策,惟富弼之法最為簡要。所謂簡要之策,惟曰散處 其民於下,而總提其綱於上而已。竊聞金陵諸邑流 民群聚,皆來自淮西,荷戈持刃,白晝肆掠,動輒殺傷, 沿江出兵驅之。其在句容之境者,軼入金壇、若宣城、 若池陽、若當塗,所在蟻聚,剽劫成風,逃亡之卒皆入 其黨,江南姦民率多附和。目前勢已若此,冬杪春初, 日月尚長,蔓延不已,各將潰裂四出,不可收拾。臣愚 欲乞朝廷行下督府及諸閫,與凡安撫、總漕諸司作 急措置,自一路而推之諸路,由諸路而推之諸郡,每 處流民,隨所在分之。凡贍養之費,惟分則易供;居止 之地,惟分則易足。此非臣之臆說也。」弼擇所部五州, 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又擇 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弼之所作, 可謂委曲詳盡矣。今日果能推行此策,非但勸民出 粟而已,或撥上供之「數,或撥樁管之錢,或乞科降,則 上下當相視如一家;或請團給,則彼此當聯絡為一 體。而所謂團給者,又不止一途而已。能勞苦者庸其 力,有伎藝者食其業,其間有為士者則散於庠序,為 商者則使之貿遷,心有所繫而姦無所萌,此皆分說 也。分之愈多則養之愈易,而其要在督府、制閫以及 總漕」諸司,為之領袖而已。是故民貴乎分而權貴乎 合,所謂散處其民而總提其綱者,正謂此也。臣願朝 廷使長吏任責一如青州故事,流民幸甚,宗社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