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九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二

  宋五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六則 端平二則 嘉熙四則 淳祐十則 寶祐三則

  開慶一則 景定四則 度宗咸淳七則

  金一康宗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一則 太宗天會六則 熙宗皇統三則 世

  宗大定二十二則 章宗明昌六則

食貨典第七十九卷

荒政部彙考十二

宋五

理宗寶慶元年秋七月丁丑滁州大水詔振恤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寶慶元年,滁州大水,詔撥會子三千 緡、米千六百石,賑恤被災之家。」

寶慶三年,詔振贍蠲復水災處。又諸臣各議收糴利 弊,俱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丁酉,詔振贍被水郡 縣,其竹木等稅勿復。按《食貨志》:三年,侍御史李知 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 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 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 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 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 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 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 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又按《志》,三年,監察 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 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 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又按《志》:三 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 地,濟糴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 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几 兩浙東江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 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 文具。」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浙東大水,汪綱發粟三萬八千 餘,緡錢五萬賑給之,又蠲租六萬餘石,疲瘠頓蘇。」越 有經總制稅名四十一萬,其中二十五則紹興以來 虛額也。前後帥懼負殿以修奉攢宮之資,偽增綱,摭 其實以聞。詔免九萬五千緡,而宿弊因是著明。 又 按《續通考》,三年蠲紹興府餘杭、上虞二縣民戶折麥 一年,以水災故也。

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元年,資政殿學士、知潭州曾從 龍奏:「州縣賑民之法有三,曰濟,曰貸,曰糶。濟不可常, 惟貸與糶為利可久。今撥緡錢一千萬有奇,分下潭 州十縣,委令佐糴米,置惠民倉,乞比附常平法。」從之。 十月,趙至道奏:「乞行下諸路漕司,嚴飭和糴官吏,毋 得多取增量,庶民不憚與官為市。」從之。

紹定二年,成都、潼川路旱,詔振恤之。台州水,除民租 稅。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五月,詔成都、潼川路歲旱民 歉,制司、監司其亟振恤,仍察郡縣奉令勤惰以聞。冬 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田租及茶鹽酒酤諸雜 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進知臨安府,官一等,以和糴有 勞也。」

紹定三年二月,蠲福建被災州縣稅租一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四年,從臣寮奏,般運廣米應濟建、劍市糴,並嚴 飭科糴、投糴之弊,其州縣折苗以下戶,畸零減直折 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七月, 臣寮奏「建劍之間,秋霜害稼,乞下諸司措置般運廣 米,應濟市糴。」從之。臣寮奏:「乞嚴飭州縣科糴及人戶 投糴不即給錢,多取斛面之弊,其州縣折苗,並依祖 宗成法,止以下戶畸零減直折錢,違者劾寘典憲。」從 之。

紹定五年,從臣寮奏,行「廣糴」之法,飭諸道常平使者 覈州縣災傷重處,即與賑恤,並將見樁管米沿邊和 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臣寮言:「若 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 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三月,以陰雨,詔出豐儲倉米五 萬石,以紓民食。是年,臣寮奏戒飭諸道常平使者,遵 用淳熙詔令,每歲覈州縣豐歉分數,或災傷重處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