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1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淳祐六年。泉州民謝應瑞出私鈔振饑。詔補校尉

按《宋史理宗本紀》。六年秋七月壬戌。泉州歲饑。其民 謝應瑞。非因有司勸分。自出私鈔四十餘萬糴米以 振鄉井。所全活甚眾。詔補進義校尉。

淳祐七年八月壬寅,詔「監司、守臣議荒政以振乏絕, 租稅合蠲減者,具實來上。」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初,閩人生子,貧者多不舉。紹興中,朱 文公請立舉子倉。淳祐中,趙汝愚帥閩,推廣其意,括 絕沒之田產,召佃輸租,仍發糴本建倉收儲,遇受孕 五月以上者,則書於籍,逮免乳日,人給米一石三斗。 至是,詔賜常平錢米賑給之。是年,詔賞福建路監司 州郡所上官民之家濟糴者凡九人,補轉官資有差。」

又按《續通考》:「七年,鎮江府旱,詔兩浙轉運司檢覆。」

蠲七萬四千石有奇。

淳祐九年,以《陳》奏發帑代災傷縣輸折絲綿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九年。陳 奏蠲江東諸郡災傷。發帑代三縣輸折絲綿錢五十 萬九千三百六十餘貫。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提 領戶部財用趙與創制新倉三百餘間,貯米一百 二十萬石,欲以「淳祐」為名,及照豐儲倉例,辟官四員, 從之。

淳祐十年,振恤被水州郡,詔:「官司奉行和糴,無得擾 民。」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年九月戊寅,以嚴州水,復民田 租。冬十月丁酉,詔郡邑間有水患,其被災細民,隨處 發義倉振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七月,上諭輔臣曰:『和糴本非朝 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無擾,則人戶自樂與官為市。 訪聞近年所在和糴,未得朝廷拋降,預行多敷。富室 大家,臨期卒以賂免,而中產下戶反被均敷之害。以 至散錢則吏胥減剋,納米則斛面取贏,專計誅求,費 用尤夥。民間所得糴本,每石幾耗其半,其何以堪?可』」 申嚴約束。 又按《續通考》,十年十二月,詔江浙沿江 郡縣刷其流民口數,於朝廷樁管錢米內賑濟,仍許 於寺觀及空閒官舍居住。

淳祐十一年。詔諸路災傷處。監司守臣。多方救拯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十 一月。詔江東西湖南北福建二廣有災傷瘴癘去處。 雖已賑恤。猶恐州縣奉行不虔。可令監司守臣。體認 德意。多方救拯。

淳祐十二年。發米振被水諸郡。並遣使分行振恤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六月癸亥。發米三萬石。振 衢信饑。丙寅。嚴衢、婺、台、處、上饒、建寧、南劍、邵武大水。 遣使分行振恤存問。除今年田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七月,上諭輔臣,「嚴州水勢可 駭,移撥之米,當賑濟不當賑糶。」謝方叔奏:「衢、婺、台亦 多漂蕩,宜一體救恤。」是月,以諸路水災,遣使分郡賑 恤。 又按《續通考》,十二年,徐清叟奏,「水退之後,貧民 無以為生,亦有自經溝瀆者。聞帥臣陳昉發楮三十 萬、漕臣饒虎臣發楮五十萬、米五千石以賑之。乞與 除豁,使知聖旨。」上欣然從之。

寶祐元年發倉廩振溫台處水災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元年秋七月庚寅,溫、台、處三 郡大水,詔發豐儲倉米并各州義廩振之。」

寶祐二年九月丙寅,詔:「山陰、蕭山、諸暨、會稽四縣水, 其除今年田租。」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五年,詔「各路監司及宣制、安撫嚴督守臣、主兵 官軫恤軍民,務使得蒙實惠。」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朕 軫念軍民。無異一體。常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平糴 倉官藥局矣。又給官錢付諸營置庫收息濟貧乏。奈 何郡守奉行不謹。所惠失實。朕甚憫焉。更有斃於疫 癘水災與夫歿於陣者。遺體暴露。又不忍聞也。可行 下各路清強監司。嚴督諸守臣。宣制安撫嚴督主兵 官。並要遵照元降指揮,如慈幼則必使道路無啼饑 之童,平糴則必使小民無艱食之患,官藥則劑料必 真,修合必精,軍庫收息則以時支給,不許稽違,務要 公平,不許偏徇,庶若民若軍皆蒙實惠。」

開慶元年發義倉米振河北諸郡及婺州水災並詔被兵百姓無以自存者以財粟振之又令諸路收糴供軍

按《宋史理宗本紀》,「開慶元年五月丁巳,詔湖北諸郡 去年旱潦饑疫,令江陵、常、灃、岳、壽諸州發義米振糶, 仍嚴戢吏弊,務令惠及細民。辛未,婺州大水,發義倉 米振之。冬十月庚辰,詔:『比者蜀道稍寧,然干戈之餘, 瘡痍未復,流離蕩析,生聚何資。咨爾旬宣之寄,牧守 之臣,輕徭薄賦,一意撫摩,恤軍勞民,庶底興復。其被 兵百姓遷入城郭無以自存者,三省下各郡,以財粟 振之』。」按《食貨志》:「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