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1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金史太宗本紀》。十年二月庚午。賑上京路戍邊猛 安民。七月甲午。賑泰州路戍邊戶。

天會十一年十一月丙寅,賑移懶路。十二月癸未,賑 曷懶路。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

熙宗皇統二年詔賑熙河陝西以諸路秋熟命增價和糴

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二年二月甲戌。賑熙河路。八 月辛未賑陝西。按《食貨志》。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 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 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皇統四年,立「《借貸饑民酬賞格》,流民為奴婢者,官贖 還鄉。」

按《金史熙宗本紀》:四年十一月「壬辰,立借貸饑民酬 賞格。甲辰,陝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顧為 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二年,以倉廩久匱,遣官收糴軍糧。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以正隆之 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山東東西路 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

大定三年,詔「移饑民逐食他所饑荒地,質賣妻子,官 收贖之。」並詔廣蓄積以備水旱。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二月「庚午,上謂宰相曰:『灤州 饑民流散逐食,甚可矜恤,移於山西富民贍濟,仍於 道路計口給食。三月丙申,中都以南八路蝗,詔尚書 省遣官捕之。壬寅,詔臨潢漢民逐食於會寧府、濟、信 等州。四月乙酉,賑山西路猛安謀克貧民,給六十日 糧。五月乙卯,中都蝗,詔參知政事完顏守道按問大』」 興府捕蝗官。十一月庚戌,詔:中都、平州及饑荒地,并 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十二月丁丑, 詔流民未復業,增限招誘。按《食貨志》:三年謂宰臣 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 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 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 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 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又按《志》,三年以歲歉,詔 免二年租稅。

大定四年,以北京粟貴,詔免課甲,饑民鬻為奴者官 贖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以北京粟價踴貴, 詔免今年課甲。九月己丑,上謂宰臣曰:「北京、懿州、臨 潢等路,嘗經契丹寇掠平薊二州,近復蝗旱,百姓艱 食,父母兄弟不能相保,多冒鬻為奴,朕甚憫之。可速 遣使閱實其數,出內庫物贖之。」

大定五年,免旱蝗水溢處租賦,詔宰臣「修倉廩,以廣 和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辛未。詔中外復命有司。 旱蝗水溢之處。與免租賦按《食貨志》。「五年責宰臣 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 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

大定六年,敕「有司廣糴以備水旱。」又以河北、山東水, 免其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八月,敕有 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又按志,六 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大定九年,詔「和糴毋得抑配,災傷艱食處免稅給,復 發廩振之。」並詔河南廣糴實倉廩。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正月庚午。詔諸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二月庚子。以中都等路水免稅詔中外。 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尤甚。給復一年。三月辛巳。以大 名路諸猛安民戶艱食。遣使發倉廩減價出之。十二 月丙戌。詔賑臨潢、泰州、山東東路。河北東路諸猛安 民按《食貨志》。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 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 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

大定十年,以山東歲饑,罷開河工役。又詔「隨處起倉 多糴以備賑贍。」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十年議決盧溝。 以通京師漕運。上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夫。上命免 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已而敕宰臣曰:「山東歲 饑。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開河本欲利民。而反 取怨。不可。其姑罷之。」按《食貨志》。十年十月上責戶 部官曰:「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他處。往 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 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 將安用之。

大定十一年正月丙申,命「賑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