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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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八十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十三

  金二承安三則 泰和三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崇慶一則 至寧一則 宣宗貞祐

  三則 興定五則 哀宗正大一則 天興二則

  元一太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六則

食貨典第八十卷

荒政部彙考十三

金二

承安元年六月甲寅上以百姓艱食詔出倉粟十萬石減價以糶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發米為粥食。貧民以薪貴無禁樵採,並命 提刑司預畫荒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冬十月甲午,大雪。以米千石 賜普濟院,令為粥以食貧民。十一月乙巳,以薪貴,敕 圍場地內無禁樵採。」十二月乙酉,諭宰臣,「今後水潦 旱蝗,盜賊竊發,命提刑司預為規畫。」

承安四年,免被旱州縣夏稅,敕「京府州縣設粥,食貧 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乙未。敕京府州縣。設 普濟院。每歲十月至明年四月。設粥以食貧民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四月。免被旱州縣夏稅。

泰和四年以久旱修舉荒政敕饑民所鬻男女官贖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甲寅,以久旱,下 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撤樂,省御廐馬,免旱菑 州縣徭役及今年夏稅,遣使審繫囚,理冤獄。十二月 辛丑,敕陝西、河南饑民所鬻男女,官為贖之。」

泰和五年,作「糜粥」食貧民。山東闕食,賜錢賑之,並遣 使推排兵荒邊地。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三月甲戌,命給米諸寺,自十 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作糜以食貧民。十一 月癸巳,山東闕食,賜錢三萬貫以賑之。」按《食貨志》: 「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 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 八萬七千餘貫。」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十月,敕京府州縣設普濟院,每 歲十月至明年四月,設粥以食貧民。」

泰和六年,以蒲察《五斤》嘗以賑饑,冒專擅之罪,特遷 其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三月甲午,尚書省奏,遷右振 肅蒲察五斤官,從之。明昌初,五斤嘗為奉御,出使山 東,至河間,以百姓饑,輒移提刑司開倉賑之,還具以 聞。上初甚悅,太傅徒單克寧言:「陛下始親大政,不宜 假近侍人權,乞正專擅之罪。」詔杖之二十,克寧又以 為言,乃罷之。後上思之,由泰州都軍召為振肅。

衛紹王大安二年六月大旱下詔罪己振貧民闕食者是歲大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崇慶元年賑諸路旱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崇慶元年五月,河東、陝西大饑, 斗米錢數千,流莩滿野。十一月,賑河東南路、南京路、 陝西東路、山東西路、衛州旱災。」

至寧元年正月賑河東陝西饑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二年以貧民闕食定鬻恩例格又從高汝礪奏平汴京穀價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胥鼎傳》,鼎知大興府事, 兼中都路兵馬都總管。貞祐二年正月,鼎以在京貧 民闕食者眾,宜立法振救,乃奏曰:「京師官民有能贍 給貧人者,宜計所贍遷官陞職,以勸獎之。」遂定權宜 鬻恩例格,如進官陞職,丁憂人許應舉求仕,官監戶 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全活甚眾。按《高汝礪傳》,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 事,次湯陰,上聞汴京穀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 問宰臣何以處之,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 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蓋諸路之人輻 輳河南,糴者既多,安得不貴?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 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 貴益甚矣。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穀也, 多而易致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多方開 誘,務使出粟,更鈔例,穀價自平矣。」上從之。

貞祐三年增沿河闌糴法,抑販粟之弊。京師穀貴,禁 其出境。河東宣撫副使以比歲旱蝗,請罷邀糴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三月戊寅,諭尚書省,歲旱,議 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民田。夏四月丙申,河南路蝗, 遣官分捕。上諭宰臣曰:「朕在潛邸,聞捕蝗者止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