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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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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希覬,特各補兩官,仍正班敘。十二月丁巳敕「華州 下邽縣置武定鎮倉,京兆櫟陽縣置粟邑鎮倉,許州 舞陽縣置北舞渡倉,各設倉草都監一人,縣官兼領 之。」按《食貨志》:三年八月敕:尚書省百姓當豐稔之 時,不務積貯,一遇凶儉,輒有阻饑,何法可使民重穀 而多積也。宰臣對曰:二十九年已詔農民能積粟免 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與地土通推者,亦減十 分之二。此固其術也。又按《志》,三年西京饑,詔賣度 牒以濟之。又按志: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糴儉糶, 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 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 有名無實,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 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距州 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 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 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 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 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刱置。郡縣吏受代,所糴 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 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 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 省,至日斟酌黜陟。」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 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 制。按《河渠志》:三年四月,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 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 自大務清口并咸平銅善館皆可置倉貯粟,以通漕 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運以相濟。」制可。

明昌四年,以五穀不登,卻上尊號。從有司奏,賑河北、 河州饑,停中都路官糴,又議止置上京路常平倉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賑河北諸路被 水災者。三月戊辰朔,諸路提刑司入見,各問以職事, 仍誡諭曰:「朕特設提刑司,本欲安民,於今五年,效猶 未著。」蓋多不識本職之體而徒事細碎,以致州縣例 皆「畏縮而不敢行事。迺者山東民艱於食,嘗遣使賑 濟,蓋卿等不職,故至於此。既往之失,其思悛改!」夏四 月癸卯,百官三表請上尊號,上曰:「祖宗古先有受尊 號者,蓋有其德,故有其名。比年五穀不登,百姓流離, 正當戒懼修省之日,豈得虛受榮名耶?」不許,仍斷來 章。丁巳,賑河州饑。十二月甲午,諭大興府,於暖湯院 日給米五石,以贍貧者。按《食貨志》:四年七月諭旨 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 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 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 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又 按志,三年九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 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 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 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 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 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 濟,似不必置。」遂止。

明昌五年,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賑被水災戶,並 免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冬十月壬寅,遣戶部員外郎 何格賑河決被災人戶。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 今年秋稅。按《食貨志》: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 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告民,不須貴 價私糴也。」又按志: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 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 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 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 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 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 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 羨餘日舉行。

明昌六年。從省臣議。命闕食州縣。量行賑貸賑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七月敕宰 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 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 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 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饑荒之地可以辦錢收糴者。 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