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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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哉。尚何推排為。」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軍民地 罹水旱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 大定二十七年,詔免水災軍民租稅、農夫差稅一年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免中都、河北 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甲寅,詔:「河水 泛溢,農夫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

大定二十八年,詔「避水民不能復業者,與津濟錢,仍 量地給耕牛。」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詔南京、大 名府等處避水逃移不能復業者,官與津濟錢,仍量 地頃畝,給以耕牛。」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饑民賣身者,並聽為良, 饑饉處有司先賑後聞。」從尚書省奏,令河南招集他 路流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閏五月辛酉。制諸饑民賣身。已贖放為良。復與奴主 男女。並聽為良。十一月辛巳。詔有司「今後諸處或有 饑饉。令總管節度使或提刑司先行賑貸。或賑濟然 後言上。」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寧 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按《食貨志》。 二十九年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凶荒則流亡 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 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上從所請。 又按《志》,二十九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 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 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 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 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 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 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 如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議行常平法委官推排被水諸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八月乙酉,詔設常平倉 按《食貨志》: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 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 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 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 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 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 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 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 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 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 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 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 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 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 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 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又按《志》:元年,尚 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 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制:「災傷報不以實者,主司戶長論罪有差, 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戍子,制諸部內災傷主 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 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 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 輸法。八月己亥。敕山東河北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 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 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賑諸路災傷饑民。敕「州縣各置常平倉,有 司官以所糴多寡為升降。」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寅,尚書省奏,近以山 東河北之饑,已委宣差所至安撫賑濟,復遣右三部 司正范文淵往視之。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民 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諭戶部,可預給百官冬 季俸,令就倉以時直糶與貧民,秋成各以其貲糴之, 其所得必多矣,而上下便之。其承應人不願者聽。」秋 七月戊寅,敕尚書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 必有饑死者。其令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 命隨處官長計口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 其粟充秋稅之數。」己卯,祁州刺史頓長壽、安武軍節 度副使胡刺坐賑濟不及四縣,各杖五十。九月庚午, 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租稅及借 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以分數察 徵可也。」冬十月甲寅,敕置常平倉處,並令州府官以 本職、提刑、縣官兼管勾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 以為永制。十一月丙申,以有司言:河州定羌民張顯, 孝友力田,焚券已責,又獻粟千石以賑饑;棣州民榮 楫,賑米七百石、錢三百貫,冬月散柴薪三千束,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