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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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處災傷官司踏勘明白,戶部開 寫具奏。又詔戶部諭有司,先發廩賑饑,然後奏聞。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干上司,轉達 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將被災人 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 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

按《廣治平略》:「二十六年,孝感民饑,有請發預備倉糧 以貸之者。太祖謂戶部曰:『朕嘗捐內帑之資,付天下 耆民糴儲,正欲備荒歉以濟民急也。若歲荒民饑,必 候奏請,道途往返,民之饑死者多矣。爾戶部即諭天 下有司,自今凡遇歲饑,先發倉廩以貸民,然後奏聞, 著為令』。」先是,帝詔天下郡縣立養濟院,民不能自生, 許入院贍養。月給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 口給三之二。已,又念天下貧民以水火葬傷風化,詔 京師設漏澤園,天下府州、縣於近城寬閑地立義塚, 凡民無以葬者舉葬之,俱著於律。

洪武二十七年,定災傷處《散糧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大口六 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洪武   年制,「四方水旱去處,驗國之所積,優免 租糧。豐稔之歲,擇地瘠民貧處免之。」

按:《荒政考略》《明洪武寶訓》云:「凡四方有水旱等災,驗 國之所積,於被災去處優免租糧。若豐稔之歲,雖無 災傷,亦當驗國之所積,稍有附餘,擇地瘠民貧優免 之。特不為例。」

成祖永樂元年令有司設法捕蝗布按二司督屬巡捕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 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如 或坐視,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 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 一月再行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處給米及「代輸稅糧則 例。」又蠲免租糧。

按「《明會典》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每 大口米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每 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其不係全災,內有 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 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 秋成抵斗還官。」

按《江南通志》,「二年,以蘇松等府水災。令低田稅糧以 帛代輸。從戶部奏請,十一月蠲今年糧租有差。」 按《杭州府志》,「二年十一月,杭州府水。免今年租。」 永樂三年,杭州水災。詔免租稅。

按《杭州府志》:「三年秋八月,杭州府大水,渰民田七十 四頃,漂廬舍千二百八十二間,溺死民男女計四百 四十口。戶部覆實,詔免今年租稅。」

永樂四年,給粟賑六府流徙復業民戶。

按《江南通志》,「四年九月,賑蘇、松、嘉、湖、杭常六府流徙 復業民戶十二萬二千九百,給粟十五萬七千二百 餘石。」

永樂五年,發粟賑河南饑。以有司不奏災傷,悉置於 法。

按廣《治平略》:「五年,帝聞河南饑,而有司匿不以聞。又 有言雨暘時若禾稼茂實者。及遣人視之,民所收有 十不及五者,有十不及一者,亦有掇草實為食者。乃 亟命發粟賑之,逮其官,悉寘於法。仍榜諭天下有司, 自今民間水旱災傷不以聞者,必罪不宥。」

永樂六年,以瘟疫水澇,令賑給停徵。又詔切責蔽災 不以聞者。

按:《明會典》「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 女兒男,有司驗口給米,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待 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按:《通紀會纂》:六年,「福建奏:柏生花為瑞。既而蘇、揚二 府復言檜花為瑞。上曰:『近蘇、松水澇為災,蔽不以聞』。 乃喋喋以檜柏稱瑞,詔切責之。」

永樂七年,皇太子監國,命發廩賑潁州軍民。

按《通紀會纂》:「七年,上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監國,都御 史虞謙巡視兩淮、潁州。軍民缺食,請發廩賑貸。皇太 子遣人馳諭之曰:『軍民困乏,待哺嗷嗷,卿等尚從容 啟請,汲黯何如人也?即發廩賑之勿緩』。」

永樂八年,散糧賑饑,又給鈔贖還典賣子女。

按:《明會典》:「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官為 給鈔贖還。」

按《通紀會纂》:八年十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 三百餘戶,給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諸蓄,上 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 民,何憂不足?」

永樂十二年,蠲蘇松五府及杭州水災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