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5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江南通志》,十二年十一月,蠲蘇松五府水災田租。 按《杭州府志》,十二年十二月,杭州水災,奉詔蠲田租。 初,有司議減半徵之。上詔戶部尚書夏原吉等曰:「民 田被水無收,未有以賑之,又有徵稅耶?」於是悉蠲之。 永樂十八年,皇太子見山東饑,命布政司擅發官粟 賑救。至京奏聞,上為嘉歎。

按《通紀會纂》:十八年,皇太子赴北京,過鄒縣,歲荒民 饑,競拾菜實為食。皇太子見之惻然,乃下馬入民舍, 視男女皆衣百結不掩體,竈釜傾仆不治,歎曰:「民隱 不上聞若此乎?」時山東布政石執中來迎,責之曰:「為 民牧而視民窮如此,亦動念否乎?」執中言:凡被災之 處皆已奏乞復今年秋糧。皇太子曰:「民饑且死,尚及 徵稅耶?汝往督郡縣速取勘饑民口數,近地約三日, 遠地約五日,悉發官粟賑之,事不可緩。」執中請人給 三斗,曰:「且與六斗,汝無懼擅發,予見上,當自奏也。」皇 太子至京,即奏之。上曰:「昔范仲淹之子猶能舉麥舟 濟其父之故舊,況百姓,吾赤子乎!」

永樂十九年,蠲免去年被水稅糧,並詔「水旱缺食處, 有司取勘賑濟。」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詔:「自十七年以前各處逋欠 稅糧、程課、鹽課、馬草等項,及十八年被水地稅糧,悉 與蠲免。」

按《荒政考略》:十九年詔曰:「有被水旱缺食貧民,有司 取勘賑濟。」

永樂二十二年,令災傷處、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委官 踏勘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處災傷有按察司處,按察 司委官,直隸處,巡按御史委官,會同踏勘。」

仁宗洪熙元年以淮徐山東民乏食詔免夏秋稅糧並命水旱傷災處有司從實奏報

按《通紀會纂》:「洪熙元年四月,詔免山東及淮安、徐州 夏稅秋糧之半。時有至自南京者,上問所過地方何 似?」對曰:「淮、徐、山東民多乏食,而有司徵夏稅方急。」遂 召楊士奇等,令草詔免之。士奇曰:「斯事亦可令戶部、 工部與聞。」上曰:「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 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姑勿言。」命書詔 畢,遣使齎行。上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部、工部,朕悉 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餘里,其間未必盡無收,亦 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恤民寧過厚?為天下主,寧 與民寸寸計較耶?」

按《荒政考略》:元年詔曰:「各處遇有水旱傷災,所司即 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宗宣德 年知縣陶鎔借驛糧賑饑先給後聞上褒美之

按《紀事本末》:宣德初,河南新安知縣陶鎔奏民饑,借 驛糧千石賑救,秋成償還。上謂夏原吉曰:「有司拘文 法,饑荒必申報賑濟,民饑死久矣。陶鎔先給後聞,能 稱任使,毋責其專擅也。」

宣德元年,令州縣修倉厫,以備儲積。以巡撫周忱奏, 於蘇松等府立「濟農倉。」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六月,巡按湖廣御史朱鑑 言:洪武間,各府州、縣皆置東西南北四倉,以貯官穀, 多者萬餘石,少者四五千百倉,設富民守之,遇有水 旱饑饉,以貸貧民。今各處有司以為不急之務,倉厫 廢弛,贖穀罰金,掩為己有,深負朝廷仁民之意。乞令 府州縣修倉厫,謹儲積,給貸以時。仍令布、按二司、巡」 按御史巡察,違者罪之。上諭戶部曰:「此祖宗良法美 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廢弛。爾戶部亦豈能無過? 其如御史言。違者從按察司監察御史劾奏。」八月,巡 撫侍郎周忱奏置蘇、松等府濟農、水次等倉,以備賑 恤。按周忱奏疏其濟農倉事乃在宣德八年後此系於元年八月未詳何據疏載藝文 按《廣治平略》:「南直巡撫周忱奏定濟農倉之法。」蓋南 畿、蘇州諸郡,田稅最重,貧民輸官及耕作,多舉債於 富家而倍納其息,至於傾家產、鬻子女,不足以償,於 是民益逃亡而租稅益虧。忱思所以濟之,會朝廷許 以官鈔平糴,且勸借儲積以待賑。忱與諸郡協謀而 力行之。蘇州得米三十萬石,松江、常州有差,分貯於 各縣,名其倉曰「濟農。」先是,各府秋糧當輸者,糧長里 胥多厚取於民而不即輸官,迯負者累歲。忱欲盡革 其弊,乃立法於水次置場,擇人總收而發運焉。細民 徑自送場,不入里胥之手,既免勞民,且省費六十萬 石以入濟農倉。於是蘇州得米四十餘萬石,益以各 場儲積之贏,及前平糴所儲,凡六十餘萬有奇,松、常 二郡次之。自是不獨濟農,凡運輸有欠失者,亦於此 給借部納,秋成如數還官。「若民夫修圩岸,濬河道,有 乏食者計口給之貯。擇縣官廉公有威、與民之賢者 掌其籍,司其出納,每歲插蒔之際,於中、下二等戶內 驗其種田多寡,齊分給之,秋成償官。」

按《江南通志》,「元年九月,命行在戶部遣官覆視蘇松 諸府,被春夏雨災,蠲其稅。」

宣德二年,江南大旱,令諸郡大發「濟農米」以賑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