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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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預備倉賑之。」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糧米。以十分為 率、七分照舊徵運、三分折徵價銀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各處災傷漕運正、改兌糧 米四百萬石,除原額折銀并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 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三分 折徵價銀。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七錢,改兌 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按《江南通志》:「二十三年,以蘇松等府兵荒相繼,盡蠲 本年存留錢糧改折起運之半。從巡按御史周如斗 等奏報。」

嘉靖二十四年令罪人有力者,納米入預備倉。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 照例納米入預備倉,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 嘉靖二十九年,以蓆米給進京避難貧人。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 蓆一領,按日給米一升。」

嘉靖三十一年以東安縣河災,移派改兌折銀於別 州縣,並賑濟大同全災衛所。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東安縣治,令該縣 應派改兌折銀,移派該府別州縣,該縣止派支運。」 又按《會典》,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 糧兩月,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米賑 濟。

「嘉靖三十二年,賑濟各處災傷。以京城米貴,發太倉 糧」平糶賑給。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災盜地方,量行折徵 兌改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 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議 准徐淮水災,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 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或不 敷,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 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稉 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又以河南 寇災,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仍從衛 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 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又 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或不敷,聽「於臨清倉折 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 買糧米聽賑。仍立為均糴之法,照依原買腳價,聽從 過得人戶易買自濟,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糶。

按《通紀會纂》:三十二年,上問嚴嵩「『民多無食,何也』?嵩 曰:『四遠饑民來京求食,一時米價騰貴,請以太倉米 數萬石平價發糶』。」上允之。復思民有身無一錢者,仍 坐斃道路,今以六分出糶,四分給貧苦者。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淮鳳災傷、將未完改兌糧、待麥 熟後、止徵折色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四年。歲侵。詔發內帑銀三萬兩。賑濟饑民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三十八年,以薊、遼饑荒,發運銀米賑濟。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 荒,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 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轉運山海,令山 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 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就令遼陽見調薊州 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嘉靖四十年,賑恤蘇、松等府水災。

按《江南通志》,「四十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起運糧 米,停徵宗人府米折京庫折草布絹等銀,仍留關稅 與各府引價事例銀賑濟。」

嘉靖四十一年,「遣歸遼東、流入他處饑民。」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 者,以隱匿逃軍論。」

嘉靖四十三年,淮、揚徐州災傷,令改折來歲運糧。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淮、揚、徐州災傷,改折嘉靖 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淮安所 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准三分,安東、 贛榆、沐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 准五分,徐州并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 縣,各准六分徵銀解部,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嘉靖四十五年賑畿內饑,杭、嘉、湖三府水災,改折蠲 免有差。穆宗即位,詔「開窮困軍民。」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五年春正月,賑畿內饑民,在京 者出太倉粟計口給濟,在外行撫按就近給賑,無致 饑死。」 又按《續通考》,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穆宗即 位,詔「開天下軍民十分窮困,國用雖詘,豈忍照常徵 派。」遂有明年蠲折之令。

按《杭州府志》:「四十五年,杭嘉湖三府水災,錢塘改折 漕糧三分,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欠者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