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數
者,住俸。
按《通紀會纂》:八年,陜西僉事齊之鸞言:「臣自七月中, 由舒霍逾汝寧,目擊先息蔡潁間蝗食禾穗殆盡。及 經潼關,晚禾無遺,流民載道,偶見居民刈穫,喜而問 之,答曰:『蓬也。有綿、剌二種,子可為麪。饑民仰此而活 者五年矣。臣見有食者取啖之,螫口澀腹,嘔逆移日, 小民困苦,可勝道哉!謹將蓬子封題賫獻,乞頒臣工』」, 使知民瘼。
按廣《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莫善 於古之義倉。若立倉於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 宜貯之里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 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捐粟多寡,各貯於倉,而推 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若遭凶歲,則 計戶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戶,上戶責之償,中下者 免之。凡給貸悉聽於民,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 考。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從之。 直隸巡按御史宋纁言:「各州縣歲派積穀之數,徒資 貪吏掊剋,無益實用。上策莫如罷之,不則稍減其數, 庶官民兩便。」戶部言:「積穀備荒,原非弊政。但係奉行 者之賢不肖,不可輕議變法。」上從部議。 又按《廣治 平略》:八年,廣東僉事林希元上《荒政叢言》,言:「救荒有 二難:曰得人難,審戶難。有三便:曰極貧民便賑米,次 貧民便賑錢,稍貧民便賑貨。有六急:曰垂死貧民急 飯粥,疾病貧民急醫藥,起病貧民急湯水,既死貧民 急墓瘞,遺棄小兒急收養,輕重繫囚急寬恤。有三權: 曰借官錢以糶糴,興工」作以助賑,貸牛種以通變,有 六禁,曰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糶,禁抑價,禁宰牛,禁度 僧,有三戒,曰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上以其切於救 民,皆從之。
嘉靖九年、令各處運司、收買米穀、貯倉賑濟饑貧竈 戶。府州縣積久米穀、盡數平糶。收新穀貯之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 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別倉收貯,委官守掌。如遇饑 饉,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御 史動支。若有不敷,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 又按《會典》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 平糶,以濟貧窮。候收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又按 《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 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各省,俱令回 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 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 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撫流 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事例 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嘉靖十年以陝西災傷重大,支太倉銀兩賑之,並令 州縣官多方設法賑濟。
按:《明會典》,「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又 奏准陝西災傷重大,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 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其餘照依時價糶與饑民。若 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一千石 以上,表為「義門。」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倍 與賑濟銀兩,官給牛種。隆冬時月,饑民有年七十以 上者,添給布一疋,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州縣官 設法收養。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 與冠帶,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 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麥熟而止。
嘉靖十一年,令「無糧餉軍,及父母妻子極貧者,與饑 民一體賑濟。」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 軍自有應得月糧外,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 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嘉靖十二年,戶部尚書許瓚言:「郡縣贖鍰引稅,多乾 沒無稽,宜令糴穀備賑。」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靖十四年以太和山香錢并均州貯庫銀,發湖廣 賑濟,並令今後羨餘香錢,儲積備荒。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 并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 賑濟,并補給祿糧月俸支用。」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 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凶荒賑濟。
嘉靖十六年定「被災地方應免《錢糧體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 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 運。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 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 之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被災地方應免錢糧,已徵者 准作本戶下年該納之數,未徵者照例蠲免。」
嘉靖二十二年出預備倉,賑浙中饑。
按《杭州府志》:「二十二年,浙中大饑,斗米二百錢,奉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