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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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參究革職。 萬曆七年,題准各省州縣積穀事例,從張居正請,蠲 蘇、松水災積逋。

按《明會典》七年題准:「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 將庫貯自理紙贖,并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 數糴穀。其追贖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 多,酌量出陳易新,以免浥爛。」又議准:各省直撫按酌 量所屬知府地方,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 及數者,與州縣一體查參。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 體參究。

按《通紀會纂》:七年,蘇松大水,積逋七十餘萬,張居正 請蠲之以安民生。疏謂:「百姓財力有限,即年歲豐收, 一年之所入,僅足以供當年之數,不幸荒歉,見年錢 糧尚不能辦,況累歲之積逋哉?故帶徵一法,名為完 舊欠,實則減新收也。今歲之所減,即為明歲之拖欠, 見在之所欠,又是將來之帶徵。況頭緒繁多,年分混 雜,里胥欺匿,官吏侵漁。與其敲撲窮民,實奸貪之囊 橐。孰若蠲與小民,使其皆戴上之仁哉。」上從之。 萬曆八年,令各撫、按奏報積穀實數,並敕有司不許 妄行科罰。其賑濟災傷穀數,即申報開銷。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各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別 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 候交盤明白,方准離任。」又題准:「各有司積穀,除遵照 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剝民利己。果有水旱災傷,具 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銷,不必復令饑民抵 還。」

萬曆九年題准《報災則例》,江北淮、鳳災傷,命賑之。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地方凡遇重大災傷,州縣官親 詣勘明,申呈撫按。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巡按不 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 卹。至於報災之期,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 月,秋災限七月內。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 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秋災改限十月 內,俱要依期從實奏報。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 撫按參究。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巡按勘災 不實,或具奏遲延,併聽該科指名參究。又或報時有 災,報後無災,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報時災輕,報後 災重,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不得執」泥巡撫原疏。 至災民不沾實惠。

按《通紀》:《會纂》九年,南給事傅作舟奏:「江北淮、鳳連被 災傷,民多乏食,至以樹皮充饑,或相聚為盜,大有可 憂。」上曰:「淮、鳳頻年告災何也?」居正曰:「此地從來多荒 少熟,即元末之亂亦起於此,當急賑濟以安之。」上從 之。

萬曆十一年題准州縣積穀《有司參罰事例》,以蘇、松 等府水災改折蠲免,仍留關稅賑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各省直撫按官會同司道各 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敝災傷及 里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查俱 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算。分別蓄積,實在之數,照例旌 獎。罰。如三年之內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司 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 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罰。其考滿朝覲、俱 照例行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以蘇松等府水災,改折本年漕 糧及南京各衛食糧,蠲免宗人府米折,南京倉麥折 銀,仍留關稅發賑饑民。」

萬曆十二年,令災傷地方貧富民通行議恤。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以後地方災傷,撫按從實勘 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者,免其稅 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 恤。」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陜西巡按奏,義婦王氏輸粟 一千石賑饑。上命給銀豎坊旌表。」

按:《山東通志》:「十二年,饑糴於遼。」

萬曆十五年,從申時行請,禁遏糴。

按:《通紀會纂》:十五年,申時行《請禁遏糴疏》曰:「治本在 使民得食。頃者因荒大發帑銀,遣使分賑,恩至渥矣。 然賑銀有限,而饑民無窮,惟是鄰近協助,市糴通行, 乃可延旦夕之命。近訪河南等處,往往閉糴,彼固各 愛其民,然自朝廷視之,莫非赤子。災民既缺食於本 土,又絕望於他方,是激之為變也。乞禁止遏糴之令, 聽商民糴買接濟,則百姓不至嗷嗷待斃,洶洶思亂 也。」上從之。

萬曆十六年浙直饑命官賑濟并懲迫脅借貸事 按《江南通志》:「十六年吳中大荒,發太僕寺馬價及南 京戶部銀共三十萬兩,命戶科楊文舉賑濟,有司各 處設廠煮粥賑饑。」

按《杭州府志》:「十六年四月,浙直饑民多迫脅借貸。事 聞,命撫按嚴法懲警首惡,以靖地方。」

萬曆十七年,因災免「本年起運淮、鳳、揚各府倉麥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