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
諭「發宮中節省銀三萬兩賑濟畿輔饑民。」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賑濟,順治十四年, 諭發內帑銀十萬兩分給八旗兵丁,及賑濟畿輔貧。」
民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順治十五年覆准。」
浙江寧紹府屬龍颶霪雨,被災田畝。按分數免本年正額錢糧。
都察院《察荒》:《順治十五年》。
諭「慎選廉幹御史二員。領敕前往河南山東、清丈荒」
熟地畝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順治十六年覆准。」
報災地方。撫按遴選廉明道府廳官,履畝踏勘,不得徒委州縣。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順治十七年覆准。」
直省災傷,先以情形入奏。夏災限六月終旬,秋災限九月終旬。州縣官遲報逾限一月以內者,罰俸六個月。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級調用。二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三月以外者,革職。撫按道府官,以州縣報到日為始。如有逾限者,照例一體處分。仍限一月內續將報災分數,查明造冊題報。各官如有違限者,亦照前定例議處、永著為例
凡賑濟。順治十七年覆准、「災荒地方、鄰境豐稔、糴糶米糧、各聽民便、勿得禁止。」 亦不許囤穀射利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順治十八年覆准。」
八旗旱澇地畝,遣各部侍郎以下、該旗副都統以上大臣,率戶部司官、筆帖式至被災地方,該佐領、撥什庫指明勘驗。若造冊舛漏,責在部員。筆帖式冒指地畝,責在撥什庫。其災傷輕重,地勢高下,不詳加踏勘,責在差往大臣。事發照例查議。
凡蠲免。順治十八年覆准、江南揚屬江如海三縣、修理烽墩馬路。各免一年差徭
凡勸輸順治十八年題准、凡捐穀每二石、折米一石。豆照時價、計銀議敘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元年覆准,江」
《南海州》「近海居民遷移內地,所遺田糧,准與豁免」
凡賑濟。康熙元年覆准、八旗被水災地。每晌給米二斛。蝗雹災地、每晌一斛
凡勸輸。康熙元年題准、捐賑銀米、不分本屬隔屬。如一年內捐及額者、題請議敘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康熙二年覆准廣」
東、福建遷移沿海田地無徵銀米照數豁免。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康熙三年覆准,州」
縣報災。或離督撫駐扎地方窵遠。定限一月內難以確查。嗣後限三月內查報。違限者仍照例議處。
凡蠲免康熙三年覆准、貴州新添等衛所、蛟行沙壅被災田地。照例按分蠲本年額賦。又覆准、江南鳳淮揚屬、颶風大作。海潮沖決堤岸異常水災。照分數免本年正賦。又
詔「直省順治十五年以前拖欠各項銀米藥材紬絹」
布疋等項錢糧,概行蠲免
凡賑濟。康熙三年覆准「賑給八旗災地米、京通各倉挨給。駐防在外者、行文該地方官支給。」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康熙四年題准,州」
縣以被災情形申報布政司,「如布政司違限,亦照道府州縣官例處分。」 又令八旗遇災地畝,停令都統、副都統等率領具告,止令驍騎校撥什庫等詳勘保結,送部具題。
凡蠲免康熙四年
特遣部員往勘山西災荒舊欠。并現年正賦。概行蠲
免又
詔、直省順治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各項拖欠錢糧。俱
令蠲除。又覆准:山東棲霞、寧海等州縣衛遭寇亂瘟疫荒地,亡丁徭賦。概予蠲免。
凡緩徵。康熙四年題准、遇災地方、督撫一面題報、一面行令州縣、停徵錢糧十分之三。如州縣故將告示遲延、不即通行曉諭者、以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