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3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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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以俟

恩命。

凡賑濟,順治八年覆准「江南、浙江、山東、水災頻仍,亟需賑濟。以倉穀賑窮民,以學租賑貧士。」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順治九年覆准。陝」

西、莊浪、西寧、肅州所屬、故絕拋荒並水淹砂壓地畝,額徵糧草、悉與豁免

凡賑濟。順治九年題准、「京都貧民、隆冬饑寒。五城每年自十一月起、至次年三月止。每日每城發米二石」 、煮粥銀一兩、以供煤薪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報勘順治十年」

諭「《京城內外》。該部確查被災戶口,據實登報。」直省督

撫。凡有災傷地方。勘明分數。奏請軫恤。又題准報災之法。責令督撫速核分數馳奏。

凡蠲免順治十年覆准,江南浙江各屬旱災被災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糧州縣衛所准令改折又覆准、地方災傷題蠲後、各州縣以應免數目、刊刻免單頒發有已徵在官者、准抵本名次年正額若官胥不給單票者以悖

旨計贓議罪。又覆准、江西九年分漕糧。俱照地方

被災輕重攤折,減免耗貼。

凡賑濟:順治十年,覆准「五城煮賑定例,三月中止,恐青黃不接,民仍饑餒,著增賑一月,加倍給發,每日每城米四石,銀二兩」 又題准:賑恤旱澇地畝,自諸王府佐領下以至小民,令旗員確查口數,七歲以上為一口,六歲以下四歲以上為半口,不得以投充及傭雇人充數又題准:八旗貧人,滿洲、蒙古每佐領下給布六十疋,棉花六百觔,米一百石。漢軍每佐領下給布三十疋,棉花三百觔,米五十石

凡勸輸。順治十年,覆准士民捐助賑米五十石、或銀一百兩者、地方官給匾旌獎。捐米一百石或銀二百兩者、給九品頂帶。捐多者遞加職御。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順治十一年, 詔順治六、七兩年直省地丁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

悉與豁免。又覆准:減江西瑞、袁二府浮糧,瑞州府照元季例徵收,袁州府照新喻縣上則田徵收。瑞州府明初田糧比元季多九萬九千六百九石,袁州府元季每田一畝納米三鄉斗,止抵官斗九升,明初誤以「鄉斗」 作「官斗」 ,後嫌過重,命減半科,每畝納米一斗六升五勺,比元季每畝多七升五勺,較新喻上則田每畝仍多米六升七合二勺零。因係浮糧,議准減額。

凡賑濟。順治十一年覆准、「八旗澇地、令即賑給到通漕米。」 滿洲蒙古、每佐領下、給倉米二百石。漢軍每佐領下、給倉米一百石。不論有無俸糧。該旗員酌量散給。又覆准、看守南苑海戶災地。每晌給米一斛。又

特命發戶、禮、兵、工四部庫貯銀十六萬兩。並

宮中節省銀八萬兩、分給賑濟直隸各府饑民

凡勸輸順治十一年題准、見任官員并鄉紳捐銀一千兩,米一千石以上者加一級;銀五百兩,米五百石以上者紀錄二次;銀一百兩,米一百石以上者紀錄一次。生員捐米三百石,准貢;俊秀捐米二百石,准入監讀書。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順治十二年覆准。」

陝西地震,全家被災者,盡豁歷欠錢糧草束,餘免本年地糧丁徭。

凡賑濟順治十二年

詔、八旗災地官員以上、停其勘驗。甲兵以下、勘驗得

實,仍行賑賜。又題准五城煮賑再加一月至五月十五日止。又覆准:令各省地方官照京師例設廠煮賑,以救饑民。事竣仍將捐輸官民姓名併銀米數目彙冊題報議敘。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荒政,凡蠲免,順治十三年覆准。」

上林苑監署丁銀。「因連歲災荒。照直隸例」 蠲免

又覆准:「河南磁州蝗災、汲縣風災,輝縣水災。」

「各按分數蠲免。」 《又》

詔「順治八九兩年、直省地丁本折錢糧、拖欠在民者。」

悉與豁免。又題准:「蠲荒流抵,恐民間不得實惠,令百姓登填布政司原簿,以禁濫徵」

凡賑濟。順治十三年題准、滿洲蒙古、每佐領給米三百石。漢軍每佐領給米一百石。著該佐領撥什庫親驗貧戶給發。其官員家人披甲者、不准給又題准、八旗被災地畝。每晌給米一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