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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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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人藏粟、旅師聚粟」、遺人委積之政,誠可以為荒政 散利之助,而後人不能遵守其法而推廣其意,常平 義倉之名存而實廢,卒有水旱之變,國胡以相恤哉? 上無以散其利,下無以聚其民,則有去而為盜賊者 矣。盜賊方興,乃相與講求其弭盜之策,甚者必重法 立威以求勝之。不思禮義生於富足,盜賊起於貧窮。 周人荒政以除盜賊,居其末,蓋亦甚不得已也。鄭氏 謂「急其刑而除之」,則失之矣。且周人非不除盜賊也, 在《司稽》則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在《士師》則掌邦 賊邦盜之成,在《朝士》則凡盜賊殺之無罪。在《司厲》則 掌賊,盜之任器貨賄。在《掌囚》則守盜賊。在《掌戮》則搏 盜賊。在《司隸》則帥其民而搏盜賊。在《環人》則諜賊。然 此非凶荒之時,其除之必急,固宜也。凶年盜賊,蓋亦 饑寒所迫耳,何後世不求所以救凶荒之政,而徒求 其所以勝盜賊之術歟?然則欲除盜賊者當如何?曰: 自散利始。

文獻通考

《平糴》

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 有餘,未有國家而糴粟者也。而糴之說則倣於齊桓 公、魏文侯之平糴。後世因之,曰常平,曰義倉,曰和糴, 皆以平糴藉口者也。然平糴之立法也,所以便民。方 其滯於民用也,則官糴之,及其適於民用也,則官糶 之,蓋懋遷有無曲為貧民之地,沿襲既久,古意浸失, 其糴粟也,諉曰捄貧民穀賤錢荒之弊。及其久也,則 官未嘗有及民之惠,而徒利積粟之入矣。至其極弊, 則名曰「和糴」,而強配數目,不給價值,鞭笞取足視同 常賦。

《論青苗法》

宋元祐初,溫公入相,諸賢並進,用革新法之病民者 如救頭然,青苗、助役其尤也。然既曰罷青苗錢,復行 常平倉法矣,未幾而復有再給散出息之令,而其建 請乃出於范忠宣。雖曰溫公《仕告》不預知,然公其時 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給 錢斛之說,則非全不預知也。後以臺諫交章論列,舍 人不肯書黃,遂大悟而不復再行耳。至於役法,則諸 賢之是熙寧而主顧募者居其半,故差、顧二者之法, 雜然並行,免役六色之錢,仍復徵取。然則諸賢雖號 為革新法,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蓋未嘗有 一定之見,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也。然熙寧之 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舉司復「以多散為功,遂 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也,既取一分 之寬剩,而復徵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而顧人給直 日損,遂至寬剩積壓」,此皆其極弊處。至紹聖《國論》一 變,群姦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宜不遺餘力。然考其 施行之條畫,則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額,抑 配人戶助役錢,寬剩「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 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不如熙寧之甚矣。」觀元祐 之再行青苗,復徵六色役錢,則知興利之途,雖君子 不能盡窒之;觀紹聖之青苗取息役錢寬剩皆止於 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之。要之,以常 平之儲,貴發賤斂,以賑凶饑,廣蓄儲,其出入以粟而 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懲常平積滯不散、侵移他 用之弊,則青苗未嘗不可行;以坊場撲買之利及量 徵六色助役之錢以資顧役,所徵不及下戶,不取寬 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則助役未嘗不 可行。」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當時諸賢又以決 不可行之說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會謀進之計, 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來章、蔡 諸人之上矣。紹聖紹述之事,章惇為之宗主。然惇元 祐時嘗言:「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如役法, 熙寧初,以顧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復以差代, 顧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 矣。」其說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亦且深知熙、豐之非。然 則後來之所以攘臂稱首者,正張商英所謂「熱荒要 做官」,而民間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嘗不了然胸中 也,其姦人之雄歟!

性理會通

《賑恤》

元城劉氏曰:「昔堯有九年之水,湯遇七年之旱,而國 無捐瘠之民者,蓋備之有素而已。」

聖王為國,必有九年之畜,故雖遇旱乾水溢之災,民 無菜色。今歲一不登,人且狼狽。若有司不度事勢,拘 執故常,必俟春夏之交,方行祈禱之禮,民已艱食,旋 為賑貸之計,所謂大寒而後索衣裘,亦無及矣。 龜山楊氏曰:「先王之時,三年耕有一年之積,故凶年 饑歲,民免於死亡,以其豫備故也。不知為政,乃欲髡 其人」而取其資,以為賑饑之術,正《孟子》所謂「雖得禽 獸若丘陵,勿為」也。

朱子曰:「夫先王之世,使民三年耕者,必有一年之蓄, 故積之三十年,則有十年之蓄,而民不病於凶饑,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