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及至城市,動淹旬日,得不償失,遂棄而歸,此穀皆 為里長歇家有耳。今既照《保甲》,可以隨方定期。如初 三日開倉,則初一日出示,初三日賑東方災民。仰「天」 字號、「地」字號若干方,保甲帶領應賑人「赴縣,餘方不 許預動。初四日賑,西方亦如之,南北亦然。如東方至 者,亦視其遠近以為次第,庶無積日空回之弊。 四曰分食界。今煮粥者多止於城內,則仍為強棍所 得啜,而遠者、病者、殘軀體者,猶然溝中瘠也。故莫若 分界而多置爨所。今既每方二十里,則以當中一村 為爨所。州縣出示此方,東至某村,西至某村,南至某 村,北至某村,但在此方之內居住饑民」,已報名者,方 得每日至村就食,令保甲察之。不在此方內者,令還 本方,不得預此方之食。庶乎方內之民極遠者不過 行十里而返,近者或一二里,人縱饑餓,然午得一飽, 緩步而歸,明日早至,決不致損命。
五曰立食法。「夫煮粥之難,難在分散。待哺既眾,彼我 相擠,隨手授之,不得人人均其多寡。當令饑民至者, 隨其先後,來一人則坐一人;後至者坐先至肩下。但 坐下者,即不許起一行。坐盡,又坐一行。以面相對,以 背相倚,空其中街,可用走動。坐者令直其雙足,不許 蹲踞盤辟,轉身附耳。人頭一亂,查數為難。有起便手」 者,畢則仍回本處坐。至正午,官擊梆一聲,唱給一次 食,即令兩人抬粥桶,兩人執瓢杓,令饑民各持碗坐 給之。其有速食先畢者,或不得再與,再與則亂生。須 將頭碗散遍,然後擊二梆高唱,給二次食,從頭又散 亦如之。又遍然後擊三梆高唱,給三次食,從頭分散 亦如之。三食已畢,縱頭食者不得過多,但求免死而 已。然後再查簿中,誰係有父母妻子饑病在家不能 自行者,以其所執瓶罐再給一人之食,與之㩦歸。如 是處分俱訖,方令饑民起行。其有流民欲去東西南 北從此方過者,亦照此坐食。但食畢,即分派保甲數 人,欲東者押過東方,欲西者押過西方。送此境訖,明 日不得再預此方之食。恐其聚為亂階也。
六曰立賑法。臨賑無法,則強壯先得,孱弱空手,甚至 病瘠者且踐踏而死矣。當令各村保饑民,隨地遠近, 各定立某處聚集,弗混先後。每一村保用藍旗一竿 先引,次用大牌一面,即照冊書各姓名於上,要以軍 法巡行。保正副領各細戶,執門首原票,魚貫從左而 入,交票於官。官驗畢,鈐「二斗」、「三斗」字樣於票執之,向 廒口「領穀一村保畢,堂上鳴鑼一聲,仍執旗牌從右 引出,聽鑼聲則左者復入,庶無混亂。出者仍令原人 押送關外。貧民不許在街停留,富民不許邀截討債。 再差探馬於近城一二十里外不時查訪。違者即枷 號遊示,以警其餘。」
七曰「備爨具。」煮粥之穀,必發於官倉,不勸借富民,但 必須殷實戶領之。所領之穀,亦不必定將原穀以夫 車絡繹於道,但令伊將己穀舂用,不失官數則已。其 所領倉穀,任從殷實戶附城自糶,在官胥徒,不得指 以糶官穀勒掯之。至於領穀之後,殷實戶與保甲擇 中村寬闊處所,置竈十餘座,或公館,或寺院,無則空 地搭蓋籬箔,須可隱風,毋令饑者凍死。又當多置缸 桶、瓢杓。其碗著則饑民自備柴,亦取給於官。穀若取 於保甲,又必指此以科派細戶矣。水則令保甲編戶 挑之。煮粥之人借用殷實戶家丁,庶官與結算穀石 之時,不得指他人影射為奸。人饑必成疫,須多置蒼 朮醋碗熏燒,以逐瘟氣。其粥成之後,又須嚴禁將生 水攙稀,致久饑者食後暴死。
八曰登日曆,監爨官署。一、曆簿送州縣鈐印。如今日 初一日起,分為二大款:一,本處饑民照其坐位從頭 登寫花名趙天、錢地、孫元、李黃。有父母妻子病在家 下不能來者,公同保甲查的,即註於本人下。父係何 名,妻係何姓,不得冒支前件。以上若干人。二、外處流 民又分作東西南北四小款:一,某處人某人、某人係 欲過東者,一、某係欲走西、走南、走北者,其下即註本 日保甲某人送出境訖,違者連坐保甲。前件亦結。以 上共若干人。至初二日又分作三大款:一、本處舊管 饑民即昨日給過粥者,官則先照昨日舊名盡數填 此項下來者,分付先儘舊人,炤昨日坐定點名,如有 不到者,大紅筆抹去前件總結共若干人。二、本處新 救饑民,其有新來者,令坐舊人之下,以便查點,亦結 共若干人。三、外處流移。若流民則每日皆新來者,其 昨日給過舊人,除病老不能動移外,再與給食,餘者 不得存留。炤!前記共若干人。至初三日以後,即與初 二日同。但初二新收者,亦作初三舊管登,如初三無 新收,即於本款下註「無」字。如此不惟人數有所稽查, 有一人即有一人之食,合勺米穀無由冒破。
九曰「禁亂民。如此賑粟,如此煮粥,則邑無不遍之村, 人無不得之食,病而死者有,餓而死者無矣。各災民 但當安心守法,聽候賑期。本州縣窮民不許三三五 五強行勒借,富戶噪呼嚷亂,致生事端。其外州縣流 民,亦當散處乞食,不許百十為群,搶奪市集,驚動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