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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4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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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諭使人救濟饑民狀》
韓維

「臣竊聞去年開封府界并陳、蔡、許、潁等州,例各不熟, 入春以來,民困尤甚,朝廷雖發倉廩,轉米穀以加賑 贍,而死者不可勝數,甚者至於遺棄幼穉,號哭道路, 骨肉之間,自相噉食,殭尸暴骸,所在狼籍,聞之可為 傷痛。臣日夜思念,蓋賑救之道,有所未盡,以及於此。 州縣米穀之不積,一也;官吏無恤民之心,二也;飼養 失處置之宜,三也。朝廷雖發倉廩,而陛下未嘗親諭 惻怛之意,遣使臨視,四也。群議籍籍,竊怪陛下勤政 愛民,日昃不倦,至於細務,莫不曲加處分,而於此事 未聞德音有所矜卹,意者陛下未知其詳歟?臣聞群 議且久,每欲上聞,以越職為懼而止。今前去二麥,尚 有數月,而死者日廣,臣誠不忍。陛下赤子,遭遇仁聖 之君,不得蒙被其澤而無告以死,臣雖越職得罪,猶 不敢避也。伏望聖慈特詔執政,擇愛民幹事之吏十 數輩,召見便殿,喻以憂勞愍傷之意,命分使州縣察 視流民,先具見存及死亡之數與即今救濟之狀以 聞,然後與轉運、提刑、知州、通判等同共疾速商量,如 何處置救養,可以全活民命。比至麥熟,合用米糧幾 何,如何營救,不至乏絕。不幸死者,所在官為掩瘞,毋 得暴露。凡此諸事,皆許入馬鋪馳奏。陛下與二府大 臣朝夕圖議,苟國家之力可及之者,無不為也。如此, 則庶幾斯民漸有生路。不然,三四十萬之眾,至四五 月之間,皆填溝壑矣。」臣聞天之所以祐命人君者,將 以牧民也。君之所以享尊極者,以有民為之下也;民 之所以欣戴其上者,以能保安己也。陛下即位之初, 宜有以固結天下之心,而副天之所以祐命者,無急 於此也。

《救濟饑民劄子》
前人

「臣竊聞今春畿甸及京西州郡,百姓饑死者甚眾。訪 聞蓋是州縣官不早為體察存養,致百姓流去本土, 轉更失所。所至州縣,既無儲蓄之備,比至勸誘人戶 及奏聞朝廷,得物救濟,流民,已是饑困,又處置散給 飯粥,或失所宜,致使枉害人命。近聞河北、京東、兩浙 諸郡,被水災者不少,若止因循舊體,必定百姓復罹 此禍。伏望聖慈特降詔書,丁寧戒勸諸路轉運、提刑 及州縣官吏,上下公共詢問饑困之人,早為賑濟,毋 令流散。不幸轉徙者,轉運、提刑為差官引導,命就州 軍多方救養,仍具施行次第聞奏。」朝廷至時遣使察 視,其當職官吏有善設術略,使居者不至於流徙,流 者不至於殍亡,仍議以戶口人數量「立賞格,不如詔 者,罰亦准之。所冀勸督官吏宣力為民,拯其艱危,以 副陛下好生之意。」

《河北流民劄子》
鄭獬

臣切見河北之民,自去秋以來,相攜老幼,皆徙於南 方,纍纍道途,迄今不絕,不知幾萬戶,茲非細事也。臣 詢得其繇,或云「以歲饑無食,或云地震不得寧居,或 云河決失耕業,或云以避塞河之役。」臣參考以計之, 若以歲饑,則百十年來,豐凶常事,何昔之凶年猶得 安居,而今遽為去計乎?若以地震,則震有時而必止, 「雖暫有不寧,猶宜未至棄本土而去。若以河決,則恩、 冀、德、博罹害者宜遷而鎮之,邢、趙非河所累,則又何 為而輒去?若以河役,則朝廷已有詔罷而遷者,至今 不已。」由是言之,蓋其原起於唐州之開曠土,而成於 河北之譌言。何者?唐州官吏冒賞貪功,遣牙校齎牓 於三邊,招誘戶民十有餘年,於是三邊始有邊民。及 去秋地震,其父老皆言真廟時地震,遂有澶淵之役, 今地復震,北兵又將擾邊矣,如何不為引避?加以歲 凶河決,於是相牽連而大去之。夫民故愚而無知,一 人搖之,百人酬之,一鄉之間,但見南徙者眾,故相隨 而亦遷。即詢究其所以遷之理,則不出夫前之所言, 是彼亦未能熟較利害,但云「南方穀賤,有曠土可為 生耳。」若然者,豈得縱其流亡,而不為禁止乎?河朔去 歲雖被災,而諸郡亦有秋獲處,民間未至橫衢路而 餓死,易嬰兒以食。借使今之有寒餓不能自活者,雖 縱而之南,無害也。至於中戶以下,乃連車牛,負囊篋, 驅僕躍馬,其資足以為養者,又何為而不禁止,端使 流離而南徙乎?屬者朝廷雖屢敕本道安集,而至今 去者如故,此蓋刺史、縣令有不能者,無方略以安之 耳。朝廷誠能深責刺史、縣令,俾之從便宜,務令安集, 勿令中戶以上隨眾而遷。刺史、縣令有不能者,則亟 令監司舉劾,別選有能者代之。刺史、縣令知懼,則庶 乎有為,可以禁止矣。或云「遷者不可止,止則餓死,或 急而為盜,為患浸深。臣以為寒饑者聽之去,可以自 資者留之。今河北亦有常平粟,未曾賑發,宜舉以貸 民。今冬宿麥得雪,向去收成,則民復安堵矣。兼聞河 北便糴,官價殊高,豪民亦有藏粟邀價者,及官配糴 甚急,而粟價愈貴。若俵糴配糴,宜一切罷之。如又貸 以常平粟,則民間得錢粟可以自存矣。」或者又謂「河 北之民,久離兵戰,生息既繁,遂不能相養。譬之舊為 家十口,有田二頃。今田不加多,而增口為二十,還值